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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工作中实际经历,介绍了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格局。把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保证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消除安全隐患,为彻底扭转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要生产必须要安全,要安全必须要投入”。但是,有些施工单位看不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所潜在的独有特性与经济效益,只管收取企业管理费,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等于一张白纸,缺少组织日常的具体监管,更谈不上措施得以落实。尤其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为求生存、图发展,不得不采取低标以嬴得工程项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安全投入方向的选择上存在侥幸心理,能省则省,措施费用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该投入的而不投入到位。有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不给或减少工程定额规定的安全措施费情况下,又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虽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但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安监站的监督人员虽是具体检查事务的执行者,但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难以保证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监督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况。安全投入不足使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防范措施不到位,直接结果是容易导致施工事故的发生。 

  2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所谓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简称“措施费”)就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1 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2.1.1 招标人(或代理)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或确定标底价时,按照规定确定措施费。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否则,不予受理。 

  2.1.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对措施费用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定的措施费用的90%,否则,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2.2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应承担更多责任 

  2.2.1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 按核定的措施费一次性存入施工企业基本帐户银行设立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户,携带银行的收款凭据作为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2.2.2 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签认;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改变方案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措施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随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付相关措施费用。 

  2.3 依据企业负责的安全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2.3.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3.2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措施费的使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3.3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 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后可分三个阶段将措施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使用:(1)施工企业项目部完成基础50%工程量时,申请首期40%措施费。 (2)工程项目施工到主体结顶(中间验收)时,可申请第二期措施费,申请额为措施费总额的40%。(3)剩余的措施费,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申请拨付,但总额不得超支。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申请安全阶段性评价,凭安监站做出现场核验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验收等级评定单》和相关单位审查认定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付款通知书》,银行方可从措施费专户中支付措施费用。未经申请程序,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提取措施费。 

  2.4 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或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如监理单位不对施工单位措施费用审查、控制和专款专用,视为失职,由安监站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对该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监站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措施费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开工前施工条件审查的内容,并且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的安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措施费支付到位和使用。如安监站没有按规定操作,弄虚作假,则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3 结束语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真正得到落实,需要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督部门高度重视起来,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闭合的监管体系,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环境条件,有效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9,(4). 

  [2] 王波,徐光超,李景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现状与解决对策[J].建筑安全,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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