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商,在竣工价款结算上的一些重点问题,论述了竣工结算编制与工程价款的结算的常见做法,以供交流。
关键词:竣工结算;编制;结算
1.引言
在工程实践中,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2.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1)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合同价款总额基础上,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在原预算造价基础上作调整。(2)根据竣工图、原始资料、预算定额,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全部重新进行计算。这种编制方法,工作量大,但完整性好与准确性强,使用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项目较多的工程。
3.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扣回
4.1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预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种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年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后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中进行抵扣。(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2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作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确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或合同价款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多的按15�左右拨付。工程施工合同种应明确预付备料款的数额。
4.3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主要包括:(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抵扣额;(2)协商确定扣还备料款;(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该方法适合与造价不高、工程简单、施工期短的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作抵扣,当备料款加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停付工程款。
5.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5.1工程变更价款处理
工程变更通常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变动和施工工期的变化,对合同价有价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调整合同价,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2工程价款的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中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后方可施工。
5.3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2周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1)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一般结算方式:双方进行结算时,应按预算用量与预算价格之积返还给建设单位。但施工企业退价时,应扣除现场保管费后退还给建设单位。(2)施工用水电费的结算: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计表计量,按预算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施工企业装表计量有困难,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施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8.结束语
总之,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总货币收入,是企业内部编制工程决算,进行成本核算,确定工程实际成本的重要依据。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竣工结算的完成,标志着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经济责任的结束。
除了以上谈到的技术因素之外,关键的也要做好人的因素,就是沟通交流工作,得到双方确认。承包商除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外,还应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具体包括业主单位、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承包商应根据项目实施中所确定的组织结构关系,同他们建立必要的经济合同关系,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在各方面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合同履行上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从而来润滑结算各环节,为搞好结算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