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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计价规范的发展历程

2003年7月1日,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正式由建设部公告发布。这标志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后10年间,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相关事件的发生及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得计价规范又进行了2次修订,分别形成了2008版和2013版。虽然各版计价规范的总体思路并没有改变,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计价规范各版本的主要区别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3版规范中的条文及解释是越来越完善,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中,2003版计价规范的总体原则是“量价分离、实体与非实体分离,非实体部分由企业自主确定”。2008版计价规范在2003版的基础上,保持了总体原则不变,但优化了非实体在计价过程中的操作性。而2013版计价规范则完全脱离了旧版本的原则,规定无论是实体还是非实体均由招标人确定,且分部分项清单与措施项目混为一体,与传统的定额模式差异不大,同时继续保留了综合单价分析表。

2现行计价规范的不足

1)综合单价未采用国外及国内其他行业的全费用模式。现行计价规范的综合单价采用的全费用模式是不含组织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这不仅造成计价过程中表格内容及格式较多,而且表格之间的关联基本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设置,违反了计价规范中的“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利于合同管理。同时,这种单价也使得计价管理过程中的计算程序烦琐,非专业人员或不通过专业的造价软件根本无法汇总造价。

2)部分条文形同虚设,对合同管理及造价控制无实质性的作用。规范中的条文应该相对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使发、承包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如果规范中的条文出现漏洞或考虑不周,增加了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单方风险,那么就会影响条文的执行力度或直接导致条文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下被废除。例如:条文3.4.2第2条中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4]。也就是说,承包人可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报出一个不高于当前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以增加补偿的机会,从而间接地抛开“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的约束。附录A.2.3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条文可以理解为遇到材料上涨时,以投标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高者为基础进行补差;遇到材料下跌时,以投标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低者为基础进行补差。这种补差方式明显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当承包人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情况下,可通过人材机不平衡报价,选择报价低于基准单价方案,即可获得补差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条文9.6.2条中关于“……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4]。该条文的约定实施是建立在综合单价合理的基础上的。当报价不平衡或综合单价不合理时,若按该条文实施,就会导致综合单价偏低的项目,完成的工程量越多,亏损也越大。同时,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偏差超过15%时,按此条文执行就更不合理,因为合同中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并非自然适用于变更部分[5]。

3)技术风险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人不应承担此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4],其中技术风险应与招标人无关。但在该规范6.2.3中却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措施项目的单价项目按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相当于招标人须承担相应的技术风险,这不仅不利于招标人控制造价,而且还限制了投标人对施工方案的优化,出现因施工方案不同而调整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现象。

4)沟槽土方、基坑土方、一般土石方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不应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常常引发竣工结算时审核方与承包方的扯皮。一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虽是经发包人认可的,但也不代表实际施工中就会按其规定进行放坡和工作面施工,这也增加了竣工结算审核的难度。例如,公路桥梁基础挖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顶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边0.5m的竖直面为界[6],其放坡及超过0.5m范围外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并不计入土方工程量中。该计算规则在公路工程中实施了近20年,事实证明是合理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应该因计量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之间存在差距就对其修改。

5)施工方法并入项目特征描述,限制了承包人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方案。现行计价规范部分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中增加了施工方法。例如:桩基工程的项目特征增加了“成孔方法”,而成孔方法作为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中的内容,应由投标人或承包人根据其施工机械设备、地质状况及进度等自行确定,将其列入项目特征是不合适的,也增加了综合单价调整的风险。

6)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增加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难度。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是现行计价规范中争议最多的,不仅导致结算时扯皮的机会增大,而且也增加了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间接增多了承包人不当获利的机会。①规范规定:桥涵支架按“支架搭设的空间体积”计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桥涵支架的施工方案不同,其工程量计算的结果也不同,同时箱梁箱室的支架能否计量等,都存在一定的争议。②规范规定: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拆除按“台/次”计量。实际施工中,如何界定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工程量的合理性等都是问题。③措施项目清单中,排水、降水按“昼夜”计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无形中还增加了造价的控制难度。例如:某市政工程深基坑采用自流深井降水,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的降水时间计算使用费为200万元左右,但发承包双方无法就降水时间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建设单位按实际用电数量计算出使用费为30万元,节省了投资170余万元。④对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有经验的编制人员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加以规避,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这也间接地影响了计价规范的执行力度和权威性。⑤相同的施工方案,因承包人的周转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施工水平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报价。措施项目中单价项目按项目特征描述来报价,相当于限定了承包人自主选择施工方案的权利,而计价规范不属于施工技术上的标准,只要所选的施工技术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不应限定承包人选择最适合该企业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风险也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7)未取消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综合单价分析表,阻碍了企业按企业定额或市场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从2003版延续至2013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单价分析表有2层作用:第一,分析报价的合理性;第二,在工程变更时,用于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因此,每次投标时,承包商均须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笔者经历的一份投标文件,仅商务部分即有10个分册,每册300多页,造成严重的纸张浪费。笔者认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无明显的作用,应予以取消。综合单价分析表虽然是投标文件的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合同管理、合同价格调整中并无约束力,实际上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依据合同风险、合同相应条款来确定。

3计价规范的发展趋势

计价规范已实施10余年。在实施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或意见。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认为计价规范未来应做如下修订。

1)综合单价应采用全费用模式(含所有费用及税金),取消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国外清单报价一般都是全费用综合单价,且国内的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公路工程的清单也均采用了全费用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仅可减少计价的难度和争议,而且具有如下好处:①对承包方来说,要获得报价竞争优势和创造更多利润,就必须对每一项目的真实成本了如指掌,且具有娴熟精确的测算能力;②发包方可不必再支出一些额外的似是而非的费用;③造价中介机构可极大地减少计价工作量,从而有时间投入到更有意义更有价值的工作中去[7]。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实际应用中只能作为参考,并不是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对合同也不具约束力,因此作用不大,应予以取消。

2)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非实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全部技术风险,但现行计价规范中招标人也需要承担可计量的措施项目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未来应只设置实体工程清单,并将非实体工程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实体工程”清单中,或采用2003版计价规范中的“量价分离、实体与非实体分离报价”的方式,非实体由投标人依据自有的施工装备、施工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自行报价,以利于投标人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报价水平。

3)优化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规则、单位的定义及项目名称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等。项目名称之间须界线明确、简单适用、易理解及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清晰且以净值为准,存在争议的项目名称、计算规则应给于及时修正、解释。而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等内容,由于既是计价规范的非强制性条文,又是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且依据合同解释顺序,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要优先于计价规范的非强制性条文。因此,计价规范中再出现上述内容,对于合同及计价管理并无实质意义。

4)取消项目特征描述及依据项目特征描述报价,以简化工程量清单,同时实现节能环保和低碳。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以施工图纸及计价规范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合同专用条款来报价,并在计价规范内加强有关工作内容及项目内容方面的描述,同时增加条文“任何分项工程或其清单项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6]”。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依据项目的特点,对工作内容或包含的内容进行增减。

5)计价规范应独立于传统的定额模式,并逐步推行企业定额或市场报价。实行计价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计算规则、单位等,因此价格应由市场竞争或双方协商确定,但现在有些地区却将定额的很多内容移植到了计价规范内,强制企业必须参照当地定额报价,否则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显而易见是与制订计价规范的初衷相违背的。例如:某地区采用电子方式招投标,虽然文件中并未限定采用什么定额,但是每个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单价以及人工、机械、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等都必须在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最低限价之间,否则无法生成电子标书,就算生成了也是废标。

6)计价规范属于国家标准,格式、要求应全国统一,以便于各地区之间的技术交流、学习及数据共享。但目前各省、各市及各地区的格式五花八门,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也各不相同,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计价规范”,这显然也是违背制订国家标准用意的。

4结语

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已经实施了10余年,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已失去国家标准的意义。因此,今后计价规范应特别强调全国统一性,并加强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使其清晰明辨工程量清单与定额之间的关系,真正发挥计价规范在招投标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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