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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操作性

 1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招标控制价”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修订后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并且规定了招标人编制出的招标控制价,如果超过了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笔者认为,用概算控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很可能存在操作方面的具体问题。通常,招标控制价与传统方法的施工图预算较为接近,招标控制价能够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但遗憾的是初步设计概算与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的结果并不在同一个计价的阶段,完成它们采用的计价依据、表达方式、计算深度、作用等都是不同的,所以用“概算”控制“招标控制价”必然存在操作的难度。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的内容,由设计人编制后,还要根据投资管理权限报批。概算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工作。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对象,必须是完整反映建设项目全部内容的总投资,它既包括建设项目中所有单项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工程费用,还包括建设用地、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建设单位管理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建设期的贷款利息等。概算审批部门的审核,主要起着宏观控制投资的作用。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应当既能够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之内,还应当起到控制下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作用,并应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然而,“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它的计价对象或者说限价对象,应当只是建设项目之中的某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且采用清单计价方法计算的招标控制价要比对应项目的概算价的内容详细很多,我们仅对二者的总价进行比较难以说明问题,限于计价依据的不同,做更深入的比较又不具备条件,所以操作会较困难。

2“投标价”被“招标控制价”限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清单计价规范做出了投标人的投标价,如果高于招标控制价,该投标应予以拒绝的规定。即投标报价是不允许超过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控制价的。在事前已经确定了招标控制的限价之后的操作过程中,市场上难免会出现投标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思想支配下,不约而同的一起将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作为目标,实施着相对低价中标的“围标”过程。这就不利于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和通过竞争适当降低工程造价的初衷。所以,即使有必要控制投标报价,也不应该仅规定上限而没有下限,我们应当同时规定一个相当于企业最低成本的下限,使招标控制价形成一个价格区域。有效降低投标人集体将投标价向招标控制价上限接近的可能。当然,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准确、客观地反映某项目的工程造价同样具有操作难度。笔者认为应逐步取消招标控制价的限制,投标人只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条件投标即可。现实中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其他投标人很多,他自然会在投标竞争中降低中标的几率。

3“暂估价”在投标报价中采用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现行《计价规范》规定的“暂估价”表现形式,也会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操作方面的一些问题。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中“暂估价”的使用范围以及“暂估价”与工程结算时实际价之间的价差如何处理未做出具体规定。计价规范已经明确规定,“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多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的费用,若再将部分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设备价格、专业工程造价等占工程总造价比重较大的费用,以“暂估价”的形式排除在投标竞争范围之外的话,那么投标人的竞争空间和竞争风险大幅降低。这样做很难真正体现投标人以其个别成本自主报价,这个最基本的建设工程计价制度改革特征,更难实现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和与国际通行计价方法接轨的目标,最终将可能失去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这个工程计价制度改革的真正意义。

4关于计算价格“风险因素”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的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规范没有明确说明其风险因素的具体内容以及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中计算风险因素的操作过程。虽然2013版计价规范已经将综合单价“考虑风险因素”修改为应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同时还做出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的规定。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仍缺少必要的操作性。投标人怎样在投标报价中计算风险因素仍然缺少具体操作方法的指导性规定。仅仅做出了“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的解释。但是以哪个阶段的价格为基础进行控制依然不很明确。笔者认为,即使计价规范需要规定出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也应该明确以投标时组成综合单价采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结算超出该价的合同约定比例时,超出部分可由招标人承担,投标报价中合同约定比例之内的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如果投标时形成综合单价是以当地计价定额编制期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待结算时再依据当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据实补差的话,将意味着所有材料价格风险都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不承担任何材料价格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而且计价规范规定的风险控制幅度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对计价风险因素的认识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改革认识的核心之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推广的步伐,很大程度取决于造价管理部门以及招投标双方对计价风险因素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它的执行效果和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工程计价制度改革步伐之所以还不尽人意,与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操作性仍存在一些问题不无关系。出现此种现象固然有计价技术方面的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思想观念依然陈旧,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导致工程造价管理者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强。目前,少部分地区推行的工程计价制度改革,还仅仅是做些表面文章,停留在形式上的成分很大,远远没有达到实际意义的市场化深度。其最基本的特征是仍然没有全面建立起风险竞争意识,仍然没有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计价领域,使得作为投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己承担相应风险的前提下,真正合法拥有自主计价参与投标竞争的权利。纵观计价规范推行十几年来,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我们不难看到,从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来看,距离“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目标还尚有距离,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环节仍存在着不利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为此,工程造价管理者还应当加大思想解放的广度与力度,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也必将随着可操作性的不断完善而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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