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 1.接受 工程造价鉴定应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是否接受应当书面复函。 ①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②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③鉴定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④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⑤鉴定机构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2.释明 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难以鉴定时,应向委托人释明,建议变更鉴定事项 3.不予接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可不予接受: 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②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③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拒绝出 具鉴定意见,影响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