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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知道的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3)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b.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治安保卫的责任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5)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6)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2)发出开工通知;(3)提供施工场地;(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竣工验收;(8)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2)依法纳税;(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8)为他人提供方便:(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0)其他义务.

三、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工期调整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暂停施工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a.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b.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四、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3)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侧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五、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预付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2.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3.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董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格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单

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b.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a.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b.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c.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5.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a.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六、竣工验收

1.验收

(1)监理人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重新提交。

(2)监理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的工程接收证书。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

(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七、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由于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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