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中会涉及到的问题,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都要依靠合同来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在长期的且可变性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控好合同管理这一关十分关键。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分析筛选工作
在建筑业处于买方市场的竞争环境下,如何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一方希望降低投资额度而另一方想获取利润的矛盾就成为施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风险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建立企业的市场营销情报系统,来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向决策人员提供外部环境变化及发包人基本状况。科学地收集、整理及运用市场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成功的前提。
2、准确测算投标报价
(1)组织招标文件交底,明确投标分工,责任到人。
(2)做好编制投标书的基础资料准备工作。
(3)测算项目成本,科学决策报价。
(4)合同的洽商签定。
3、仔细核查合同内容,双方进行商定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审查力度,并依照建设工程的项目任务特点,合理选定所适宜的工程任务承包与发包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多方面因素,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等程序,明确界定工期、质量、造价等易造成争议的项目条款。经双方商定内容,且确认合同表达清晰准确,条款无歧义,无遗漏后,方可签订合同,避免后续过程中出现合同争议。
合同签订前应取得的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项目经理在项目跟踪阶段和资格预审阶段,就应该对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进行调查,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避免企业为该项目进行不必要的投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了解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相互关系
目前签订的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项目经理还应注意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先。
3、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合同中应明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最好明确约定绝对工期,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会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情况,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易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糙,不利于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但实践中仍常发生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或发包方直接向总承包的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常因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合同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和权限的重叠,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多头管理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合同履行时的注意要点
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方、业主方等相关方约定,双方存在需沟通或确认事项时应采取函件,文件等书面资料形式,并且必须要经双方签收,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以下几种事项应取书面形式。
1、如具备开工条件,应要求业主方或监理方及时时下达开工令,我方以开工令的日期为正式开工日期。
2、预合同约定事项需顺延工期时,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报告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其签收。
3、如遇设计变更,需业主方或监理单位下达书面变更通知,且若不是原件,施工方可拒绝设计变更施工。
4、遇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应提前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报告,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再进行变更内容项下的实施。
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要点。
1、应建立与合同组织结构相适应的完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以及工作流程,如合同交底制度、合同检查、奖惩制度、合同履行跟踪制度等。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了解合同的条款,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并分清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作范围。
3、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文档管理流程,以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纠纷。
4、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5、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6、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
(1)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人员在工作中的权、责、利,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以提高企业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与签约技巧。
(2)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体系,如协商会议制度、必要的工作程序等,以使得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合同管理有条不紊。
(3)项目部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求项目部及相关成员悉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对合同的工期进行周密安排和部署,做出工期计划和施工进度表。
(4)加强合同监督与协调,及时对实际施工中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严控合同变更。若需合同变更时,施工方应在业主方或监理单位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后方可进行变更内容的具体实施,但若合同主要条款需进行合同变更时,除提出书面变更报告外,还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内容的具体实施。
合同效力的注意要点
由于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实际工程中,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以下5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既关系到公共安全,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注意以下责任划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不仅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4)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若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被确认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可请求支付工程款。
合同解除的注意要点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有如下两方面。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申请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此外,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