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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数年发包人不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是否可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数年发包人不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发包人是否可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观点:工程在正常结算后,合同有约定结算后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自该支付时间起算自无争议。如果双方未办理结算或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未予答复,如何起算诉讼时效关系到承包人的实体利益。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结算的程序以及时间,但是往往未约定超过时间未答复如何处理,或者承包人未提交结算资料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后或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该知道发包人是否还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此时,承包人应据此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应起算诉讼时效。另外,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并不会对纠纷的处理产生障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工程竣工或者合同解除,但工程款计算的复杂性决定了,承包人单方计算的工程造价并不一定会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并且实际情况也是工程结算往往发承包双方需要不断的核对或者请第三方审核才能最终确定。在竣工或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能够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未确定,此时要求承包人立即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并无法实际执行。承包人只有在工程款数额确定后,要求发包人支付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要求承包人在竣工或者合同解除时,应立即主张支付,否则起算诉讼时效对承包人是不公平的。我们认为,如果从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承包人应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获得支付的情况下,应积极的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而不应使权益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拖延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诉讼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不利于审理或者仲裁。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合同往往是结算后一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或者没有约定。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并未完成,因此支付时间期限也就不存在届满的情形。在没有明确支付时间节点的情况下,或者发包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也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不能以权利人的不作为时间的长短认定是否起算诉讼时效。客观的讲,考虑承包人在拖延数年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非常普遍,建议立法应对此予以明确,以此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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