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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结算的剖析谈谈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

                  一个工程结算的剖析谈谈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
    摘要:通过一个工程的结算情况剖析,对建设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管理某些现状进行分析,以引起市场各方主体对造价行业的重视,发挥工程造价专业在工程实施各个环节应有的作用,从前期工作抓起,全过程予以进行动态管理,避免靠事后咨询、审核来控制造价,以真正发挥工程招投标实施效益。
    关键词:招投标、合同、造价专业、全过程参与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怎样真正发挥和提高合同制度、招投标制度的效益,将是每一个投资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运作过程必须认真考虑的,而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与确定,则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因我国的建设市场是在短时期内从计划分配模式向市场交易模式转变过来的,也因着社会管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招投标法实施已有四年,但一些工程的发承包还是停留在为“形式”而招投标,反映在具体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价格的实施方面,还应加大“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参与程度。笔者根据某招标工程的结算资料,对该工程在招投标环节及工程实施过程的造价运行状况和理解作一浅略剖析,以引起市场各方主体对造价行业的重视和造价行业对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探讨。
    一、工程概况:某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的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面积7410m2、场地19600 m2。工程结算造价如下表一
序号      项目          经审核的结算造价           (表一)
                  工料机成本          费用            合计
1      中标造价      596.7370       49.2630      646.0000 
2      调增项目      603.0615       59.4188      662.4803
3      调减项目     -269.7123     -31.9588     -301.6711
4      增加项目      282.8964      47.5982       330.4946
5      增加造价      616.2456       75.0582      691.3038
6         合计       1212.9826      124.3212   1337.3038 

 

二、工程招标和合同制订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招标工程在前期有关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过程没有结合投标报价的确定和招标文件有关实质条款制订或补充,为后续工程实施造价的调整和控制造成了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招标前对工程设计了解不充分,造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合同价额度与最终结算差额较大(见上述表一)。其中:
    1、设计图纸不完善和不到位,造成工程有相当部分没有列入报价,最后结算增加工程造价330.4946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1.16%。
    2、设计图纸修改内容造成造价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内容增减造价净增360.8092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5.85%。
(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业主投资控制难度增加的因素。
    招标文件的编制没有完整考虑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可能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造成计价概念的混乱。如:
    对当地造价计价规则不熟悉,有关条款造成了业主的损失。如招标文件规定材料按造价信息计价,又规定施工单位用水电按预算价结付。投标单位按市场价格计算了水电市场价差,却按预算价结付,实际造成了投标单位多算少还,造成业主将少收回施工用水电费10多万元。
     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如: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 “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及诸方法调整合同价格”。该工程结算中较多价格不同的调整内容不能说不是此条款造成的主要原因。
    所以,招标文件如果仅仅机械地使用示范文本、通用格式,而对其中的有关条款不经造价业务人员参与共同来制订,就会因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问题,给招标工程的造价调整留下一定缺口,给业主投资控制增加了难度。
    (三)、补充合同的签订没有考虑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及其有关标准和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与中标报价口径不相符合,为后续的造价调整留下了缺口。
    该工程补充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了部分内容暂不列入报价,但没有再补充规定该部分项目的结算口径,因此可以理解成该“暂不列入的部分”计价口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内容的计价口径,即“原中标单位、费率计算”。
    而工程后来增加的补充合同规定未列入造价及有关投标内容中的设计变更“按投标费率计算,管理费及部分利润下浮17%”。但报价时是按建筑的总额比例下浮而不是按17%下浮的。
    (四)、评标过程对投标报价的内涵没有分析或不能理解报价的实质性问题,对后续的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签订造成一定影响。现将该工程的投标预算中标和报价有关数值分析如表二: 表二
    造价费用项目 单位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合计 
    一 
    投标预算情况 1 工料机成本 万元 608.4732  42.5772 651.0504 
    2 综合费用 186.7756 10.8066 197.5822 
    3 工程造价 795.2488 53.3838 848.6326 
    4 费用占造价的比例 % 23.49 20.24 23.28 
    二 投标报价情况 1 降价额度 万元 -189.8859 -12.7467 -202.6326 
    2 投标报价 605.3629 40.6371 646.0000 
    3 降价幅度 % 23.88 23.88 23.88 
    投标单位在报价书中列出的降价额度分解为:
    1、塔吊使用费-6.61万元。
    2、新工艺新技术-18.593万元。
    3、周转材料及机械费-29.1104万元。
    4、技术措施费-12.538万元。
    5、管理费及利润-135.7812万元。
    费用降低占造价幅度=135.7812/848.6326=16%   
    根据上述分析,按照投标报价内容,前面三项认为是可以降低造价的,但工程施工设计技术标中没有具体的降低或节约措施内容,属于投标人自愿放弃一定成本,但第4项内容在投标预算造价中本来就没算进去,按照本省当时的计价依据,发生技术措施费是应该增加造价的,而预算书中没有计算技术措施费用,技术标中也没有具体的降低措施内容,估计是为凑数字而列入的,所以不存在让利,报价让利列该项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使业主看不出费用真正的下浮率,既低价中了标,也可为后来调整造价打下埋伏。而补充合同的优惠17%已经与原报价口径不同了。
    以上内容在评标过程没有作具体评价分析,也是造成业主后续补充合同签订造成失误的原因之一。
    目前较多的工程招标过程,往往受招标工作有关日期的限制而停留在以造价绝对指标的比较这个层次上,仅有的一两天甚至半天的评标时间,就是要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评价,时间也不允许,甚至于有的工程评标过程评标人看不到商务标的具体内容、评标委员会中缺乏造价专业人员等等。这样,工程招标要选择一个商务标有一定实质竞争能力的投标人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投标报价与预算造价有关问题
    投标预算与总报价之间的差额,是该单位中标的主要因素,但仅从额度的比较也难以看出投标单位报价上实质性的问题。
    但从该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编制上的问题可以看出预算造价具体编制内容在报价中显得不是那样被重视(虽然投标预算书被规定为投标函的组成部分),也反映了招标工程预算编制质量在评标工作中不被重视的现象。如:
    中标单位的技术标中,土方工程的施工方案采用的为机械挖土,但投标预算中是按人工开挖考虑计价;预算编制工作不细致,造价计价内容与施工方案不相符,造价编制无编制说明,均反映了施工单位的水平实力和诚信度,而招标单位的前期工作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评标过程的不完善也是工程造价不能有效控制的主要因素。
    四、在工程实施过程及现场管理方面存在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问题
    根据该工程规模、性质,在工程实施过程及现场管理方面均应该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与,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造价的控制与实施,以真正能发挥工程招标的实际效益。但从竣工结算的编制资料来看,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实施往往是缺位的。
    1、现场验收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
    土方工程验收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工程结算的土方工程调整依据不充
分。如:大面积场地回填土采用的施工方案应该是机械碾压较为妥当,但现场无具体验收和记录资料,回填土取土点距离也不明确,结算造价按人工回填方案计价,且计算了机械挖土但又没有计算运土。
现场出现暗浜部分大量的砂石回填工程量,但只有总量的签证,而没有暗浜具体位置、尺寸、回填工程量是否包括基坑位置、对原投标报价中基坑开挖工程量的影响等均没有明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2、现场签证内容、价格组成不明确,竣工结算计算是否真实难以确定。
    现场对原招标为暂估价格的项目签证组价范围不明确。如:签证涂料每平方米成本价格时规定施工费率为“5.43%”,对于签证单价的组成没有明细资料,且“施工费率”含义也不确切,因投标造价计算中没有“施工费率”,只有综合费率、配合费率等,容易造成结算计价纠纷。
    3、签证费用没有考虑有关计价依据,具体签证额度按施工单位报价打折,也有分次对同一内容补充签证费用的现象,造成有不真实、或不合理因素存在的可能。如:
    因单独分包的网架安装脚手架是由建筑施工单位提供的,而该内容发生前在招标、投标、合同等任何资料中均未予以落实,于是建筑施工单位按二次共报价格为22.3万元,现场业主代表分两次签证共19万元,报价和签证价格均无具体费用组成内容和依据,而按本省网架脚手架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和投标费用计算应为10万元以内。
    4、对建设投资费用的组成不熟悉,不考虑内容性质,将不属于建安工程费的内容也予以于签证。
如:项目中的某电子设备,业主指定厂家由建筑施工单位出面向电子厂家采购,现场分两次签证共15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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