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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及其案列分析

 建设工程中,有众多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其归纳整理为以下14种情形: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在以上十四种情形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物价变化的发生频率一直居高不下,也是我们经常出现被忽略却影响造价金额的问题所在,以下针对相应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应用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应用

承包人为取得中标,常会降低其投标综合单价,一旦发生工程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情况时,承包人便会按定额及信息价或市场价重新组价,形成新的综合单价,把投标报价低的部分“找”回来,那么承包人也会更加倾向于无变更“制造”变更,以获取更大收益,导致发包方资金难以管理的问题出现。

案例一

招投标项目工程,承包人中标价1080万元,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屋面卷材防水清单项目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原投标清单无相同、相类似项目,承包方按定额及信息价重新组价后形成的综合单价为98元/㎡,那么清单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为多少?

观点:此案例属于14种情形中的第2种情形“工程变更”,不应直接将98元/㎡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应该用报价浮动率进行调整。招标工程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解答: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080/1200)×100%=10%

经调整后清单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98*(1-10%)=88.2元/㎡

案例二

由于甲方协调不善,在建筑总承包方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完成后,进行安装大型设备,造成地面与墙面局部损坏,发包方指派总承包方进行修补。承包方按定额及信息价重新组价后的总费用为8万元,那么此项费用的结算总价为多少?

观点:此案例属于14种情形中的第9种情形“工程签证”。这里我们常常会习惯于按案例一的方法处理,用总价乘以报价浮动率作为结算总价,我认为,工程签证作为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引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应该受报价浮动率的影响,另外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体现在工程变更中,而现场签证中并未提及。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很多工程技术人员习惯性地将工程变更做成了工程签证,比如××工程签证的内容为:建设方委派施工方将挖出的土方运至其开放的另一个项目上,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实质上它是土方运距发生改变,应属于工程变更,需要考虑报价浮动率,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被标题所迷惑,需要透过表面看本质。

解答:此部分结算总价为8万元。

 应用2: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用

因材料涨跌幅过大,为合理分担发承包双方材料风险,合同中往往有材料调差这一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提供价格调整的若干种方式,包括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及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当然,作为示范文本,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如何调整仍需依据合同。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做如下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3.2.3条款):

1.材料、工程设备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10%,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三

某招标工程施工合同的材料调差条款签订如下:

一、承包人承担±5%的材料、燃料价格风险;

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结算时材料价差基准价

工程结算时,以实际施工时当月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终期价格,以投标人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及投标时该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调差基准期,计算材料价格差。

2、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比较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单价和投标时该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取高者为找差基础价。

3、当材料价格下降时,比较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单价和投标时该月份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取低者为找差基础价。

1.jpg

×××项目可调整材料价差表(土建专业)

此案例即采用造价信息的方式进行调整材料价差。以螺纹钢筋为例,材料价格上涨,承包方承担5%的风险,所以材料调差基价=max{投标文件中材料单价,

投标时该月份信息价}*1.05=max{4450,4850}*1.05=4850*1.05=5092.5元,

可调单价差=施工期间信息价-材料调差基价=5250-5092.5=157.5元,此单价差的计算适用于合同内的材料调整,不应该将合同内和合同外的材料做相同调整。因为合同内的材料价格包含于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而综合单价包含了一定的风险,所以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合同内的找差基础价用投标时信息价*1.05计算是合理的。而合同外本身就是一种承包人不可预料的风险,再将合同外的材料调差基价用投标时信息价放大1.05倍之后,就等于承包方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方每种材料的单价将损失5%的找差基础价,材料单价越高、数量越多,亏得越多。同理,当材料价格下降时,发包人也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很显然这样的调整方式是不公平的。

以下是改正后的调整材料价差表,两种方式的调整结果相差甚多。

×××项目可调整材料价差表(土建专业)

2.jpg

正确的做法是把合同内和合同外的材料分别调整。仍以螺纹钢筋为例,合同内调整方式同上,不再赘述,而合同外的材料调差基价=max{投标文件中材料单价,投标时该月份信息价}=max{4450,4850}=4850元,可调单价差=施工期间信息价-材料调差基价=5250-4850=400元。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自身经历而设定的相似情形,作为建设方,以上几点可以作为控制成本的要素、不容马虎;作为施工方,当结算审减金额较大又找不出原因时,不妨将这几方面作为突破口,找出症结所在。我们应认识到有很多习惯操作可能是错误的,情况看似相同,本质却不同。在造价行业摸爬滚打多年,我们不乏工作经验,也有许多习惯性操作,但缺少的却是对细节的研磨,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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