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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中的桩工程量计算

 工程项目中,通常离不开桩的施工,按不同的分类方法,桩的类型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但常见的桩通常可以分为预制桩,灌注桩,以及如搅拌桩、碎石桩,CFG桩等软基处理用桩等几类,清单计价模式下,对这些桩的工程量计量规则的文字描述都比较简单,通常都是“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这种描述在招投标阶段,对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进行的投标报价或编制标底价的影响不大,但对于结算阶段,则不完全适用,例如,由于绝大部分的设计中,不可能对地下状况完全了解,因此,设计中的端承桩的桩长大部分是估算值,实际施工后,实际终孔是按实际地质条件来决定的,因此绝大部分该类桩实际长度是与设计图示长度不一致的,而结算中仍执行“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桩的结算工程量,则是完全不合理的。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经历,谈谈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常见这些桩结算工程量开展审查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桩结算工程量审查要结合招标图纸

工程结算审查通常的依据是竣工图纸,但也离不开招标图纸,只有对比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才能迅速发现承包单位是否按招投图纸施工,是否按招标中承诺的条件施工,实际施工图是否与招标图一致,如不一致,进而追查是何种原因导致的不一致。从而迅速依据相关资料分清责任原因,作出正确的结算判断。对桩的结算工程量评审也如此。

  通常情况下,如桩的竣工图与招标图一致,应按清单计量规则中的“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的规定计算工程量,这时应注意的是设计图纸中图示的桩是如何表示的,例如灌注桩的桩顶高度是否在承台底表面还是深入承台底表面375px,打预制桩的桩底标高是否标注在桩尖,搅拌桩其桩顶是否按停灰面标高标注桩顶等等,通过这些细节图纸,对比计算相应桩的工程量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以及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来审查结算工程量。如桩的竣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则需要结合下面两点来继续审查。

二、对桩结算工程量审查要注意理解设计意图

承包单位在编制竣工图时,如桩长与招标图不一致,通常按有现场监理签认的打桩记录来绘制竣工图纸。对于结算的工程量能否按这些桩记录来计算,则要看这些打桩记录是否是按真实的设计意图施工的。例如,通常,对于钻孔灌注桩,设计如采用的是端承桩,通常终孔标准是深入基岩一定长度,因此,如实际施工即使到设计深度,如未入基岩,也不能终孔,而需要继续下钻,直至入基岩。这种情况下增加的长度是可以进入结算工程量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钻孔灌注桩都是这样的。对于设计是按摩擦桩设计的钻孔灌注桩,则只要按设计长度施工即可,而不需要施工至基岩内。对于这种桩,如承包方未经过设计许可,施工超过设计长度,也是不能纳入结算工程量的。

桩的设计是多种多样的,但对常见桩的设计意图是比较明确的,部分还会在设计图纸上标注的。下面谈谈在不同工程设计中及对应的结算工程量评审。

预制桩,灌注桩,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房屋或桥梁等建筑物的桩基础时,一般是采用端承桩,这时桩长应以设计监理确认的桩施工记录或隐蔽工程记录为准,其长度与招标不一致是正常的,而结算桩长调整也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部分构筑物所处位置基岩埋深很大的位置,则桩基础有可能采用摩擦桩设计,此时设计图纸应在相关位置注明,而结算时,无其他原因,则结算工程量计算应依据设计图示长度计算,不应调整。此外,灌注桩还经常做为深基坑的维护桩,此时的桩长是和基坑深度等有关,主要承受水平土压力,而不一定需要深入基岩,因此,其桩也应依据设计图示长度计算,不应调整。

搅拌桩、碎石桩,CFG桩等软基处理用桩,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用于处理大面积的软土地基,其设计是按复合地基理论来设计的,主要是根据土质和沉降要求等来设计,一般是桩长和桩的平面布置一起设计,共同达到设计目的,单一的增加桩长有时对减少工后沉降的效果还不明显。因此,只要施工到设计深度时,即达到设计目的,其桩长也应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对超过部分即使有施工记录支持也不应计算结算工程量。此外,搅拌桩中的水泥搅拌桩如作为基坑施工中的止水幕墙施工,其桩长设计主要依据地下水深度等,其桩长也应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不能随便调整。

三、对桩结算工程量审查还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对于上文所述的不可随意调整的设计图示桩长,如实际结算中出现了调整,审查时是否可以直接认为其不合理呢,在实际结算中,也不能全部认为其不合理,这还要结合施工现场现场实际情况。下面结合实际施工现场状况,主要是实际地质状况发生变化时,分别谈谈一些可能的例外。

对于采用摩擦桩设计的预制桩,及灌注桩,通常应按设计图示桩长结算,但由于施工位置地质资料不够详细,未准确反映实际施工位置的地质状况,造成设计长度确定计算的参数需要调整,而设计通过新的参数从新计算确定了桩长,此时的桩长调整就应进入桩结算工程量。同样,灌注桩还经常做为深基坑的维护桩,如果因为地下水位高低发生变化,或着主、被动土压力等实际土的相关指标与设计地质报告不一致时,而设计通过新的参数从新计算确定了桩长,此时的桩长调整就应进入桩结算工程量。

对于搅拌桩、碎石桩,CFG桩等软基处理用桩,同样也会出现要调整桩长的例外。通常,在这些软基处理用桩实际施工前,要在现场进行试桩试验,以检验设计达到设计要求,达到设计要求,设计不变时,桩不能调整,如达不到设计要求,设计根据现场做出的调整,如涉及桩长度或布置变化,造成的桩数量调整,也应进入桩结算工程量。

实际工程中,设计图纸中桩数量到结算时可以调整例外很多,但一定是因某种原因与设计时设想的不一致,造成满足不了原设计要求,此时调整桩的相关设计造成的桩数量调整,才能调整结算数量。

为配合招投标制度而推行的清单计价模式,不仅大大的简化工程量计算,同时也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互相博弈的平台,但如何保证在结算阶段,也能按双方在招投标阶段达成的承诺的基础,最大限度维护双方权益,还必须完善在结算阶段如何执行清单计价的细则,规定或有关解释,本文提出的清单计价模式下中对常见桩结算工程量的审查须注意的几点事项,是在自身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能在结算阶段更完善的按清单计价模式结算的建议,供同行参考与借鉴,同时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的人能参与到完善在结算阶段按清单计价模式管理工程造价的工作中去,进而推动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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