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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知识点讲解——定标

 无论你是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投标你很有可能只是经历了招投标完整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定标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大家避免定标阶段的误区、提高中标率。

首先定标是什么?

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辐射与遥感中定标是将遥感器接收的辐射强度变换为绝对亮度或变换为与地表反射率、表面温度等物理量有关的相对值的处理过程。

定标途径分为两种:

(1)依据评分、评议结果或评审价格直接产生中标(候选)人;

(2)经评审合格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如固定低价评标法、组合低价评标法。

定标模式分为两种:

(1)经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未经授权,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定标的方法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一至三人(注:科技项目、科研课题一般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须有排列顺序。对于法定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想中标不可不知的定标权又是什么?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专家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定标权的最终表现,即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那一时刻。

无论采用何种定标途径、定标模式、评标方法,或者定标权,对于法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都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中标无效,招标人还会受到相应处理,对于非法定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那么招标人如果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重点来了:招投标中的定标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1、定标:对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有权定标的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当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定标。

定标,也就是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定标。

法律也允许直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但这需要招标人的事先授权,即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无论什么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都无权定标。

代理机构仅仅是招标投标服务提供者,确定中标人,那不是它的权利。

3、定标后,是先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而不是相反。

实践中,经常有在确定中标人之后,迟迟不发中标通知书,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这种做法是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为招标人发出的承诺,就应该按照投标内容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双方再不协商合同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很多的招标活动在定标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迟迟签不了合同实践中,很多招标在定标后,中标通知书也发了,就是合同迟迟签不下来。很多情况是中标人提出这个条款需要改,那个条款需要增加。来来回回,合同还是签不了,生生把“合同签订”作成了“合同订立”(关于合同签订与订立的区别,中国比地招标网会另外整理出来),基本相当于重新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这给招标人增加了很多麻烦。

这种状况的出现,原因有二:

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拟好的合同全本作为需要响应的文件,而是仅仅找了一个普通的、没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参考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列入了招标文件。

二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作为评标条件之一。

定标的其他规定?

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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