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所有的招标文件都会明确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综上所述,无论发生上面约定的1条或多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都将不予退还,进行没收!
同时,我们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和目的,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其实是防止投保人各种不合规操作,进而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措施。是保证采购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