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问: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