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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个消防问题解答

 问题1: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删除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与解释。请问现有建筑类规范中对商住楼是如何定义的?具体在哪一个规范当中?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综合楼、商住楼的定义还是否有效?

住建部:回复(2022.02.15)

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3.1.6条给出了商住楼定义“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2014年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同时废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问题2:

问题一: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特别是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时,是否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验收手续?还是纳入其他建设工程而纳入消防验收备案的范围?是否将地下汽车库视为公共建筑来对待?

问题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审验手续?

住建部:回复(2022.01.11)

问题一: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问题二: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问题3:

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7.2条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请教下,这条规范中写的教学用房包括学校建筑中体育馆、体艺楼等综合性的建筑吗?这类建筑的楼梯是不是也需要满足规范这一条的规定?

住建部:回复(2022.04.18)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5.1.1条规定:中小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各自的辅助用房。第5.1.2条对小学和中学的专用教室进行了规定,舞蹈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建筑设施等均属于专用教室。

问题4:

1、卫生间坐便器中心离侧墙距离根据14J914-2《住宅卫生间》国家标准图集第9页卫生洁具距墙及相互间尺寸第1条“便器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400毫米”,根据JGJ367-20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4.7.10“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蹬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

请问,住宅坐便器中心至侧墙距离是按照“不应小于400MM”还是“不宜小于400MM”执行?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5.2条“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的外开门淋浴隔间尺寸为1.0*1.2米”,此条对淋浴隔间平面尺寸的要求适用范围是仅指公共建筑卫生间淋浴隔间还是指包括住宅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卫生间淋浴隔间?

住建部:回复(2022.04.12)

1.标准与图集对卫生洁具距墙及相互间尺寸的要求是一致的,标准中“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图集所表达的是特定条件。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已废止。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6.4条规定了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

问题5: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2021.11.09)

住建部:回复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

2、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问题6: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关于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可理解为:对于室内净高不大于10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米,但对于室内净高大于10米的工业建筑则可以放宽到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即有可能大于30米)?(2021.04.19)

住建部:回复

咨询内容为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问题7:

1、仅供二类高层住宅小区内大于4万㎡的地下停车场,该小区无超标准的配套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十二)项规定?

2、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前期已回复“总建筑面积”指单体总建筑面积。假如一个20001㎡建筑里面,局部有展览功能,面积大约5000㎡,其余15001为办公功能。此处能算特殊建设工程吗?还是根据建筑整体定性,如整体定性为展览建筑,但是展览部分不超20000,也算特殊吗?还是必须展览部分超过20000才算特殊?

住建部:回复(2022.04.21)

1.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包含办公和其他功能。

问题8: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

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2021.10.26)

住建部:回复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

问题9: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的咨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2021.10.09)

住建部:回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问题10:消防验收政策咨询

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2021.09.28)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问题11:

咨询《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几点疑问: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

(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

(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

住建部:回复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问题12: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2021.08.05)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问题13:

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2021.07.29)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问题14:

消防验收过程中消防电气的规定: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2021.03.26)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问题15:

消防审验事项咨询:专业技术内容: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2021.03.19)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问题16:

300平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办理消防验收吗: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2021.03.12)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问题17: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条第一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做为’现场评判是否落实完成工程消防设计的各项内容的依据’?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定时,除了依据的“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外,该条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回复(2022.01.20)

1.咨询人问题表述不清,通过咨询人信息,多次拨打联系电话也未能与问题咨询人取得联系。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且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问题18: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检测合格”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2、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3项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验收申请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住建部:回复(2021.12.28)

1.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问题19:

10000平米以上商场内部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住建部:回复(2021.12.02)

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商场的内部改造工程,如为整体改造,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如为局部改造,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问题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2021.03.03)

住建部:回复

1、《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问题21: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咨询: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021.02.22)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问题22: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

住建部:回复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问题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2020.10.26)

住建部:回复

《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问题24:

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

住建部: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问题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15)

住建部:回复

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问题26: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2020.4.28)

住建部:回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问题27: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职责的咨询 :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的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2020.4.16)

住建部:回复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问题28:地下停车位

1、请问地下停车位计算套内面积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的吗?

2、按住建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说明,机动车最小停车位小型车为2.4米,这个2.4米的测量是按划的白线内宽来测量,还是按两边白线中间来测量?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2020.3.30)

住建部:回复

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

2、2.4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

3、该规范对设计师有约束力,即设计师应该按照该规范进行车库的设计,反应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应合乎本规范要求,进而开发商开发的相关停车库建筑物也应遵守相关设计规范。

问题29:

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至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望回复为盼,谢谢!(2019.11.14)

住建部:回复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4、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

5、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6、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 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问题3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间距的最小距离:现大量小区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国标,第3.0.3条和第4.2.1条均是强制性执行条文;第3.0.3条: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第4.2.1条: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车库(一、二级),及第一列:耐火等级(一、二级)所对应的防火间距的数值是10米。问题:即当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与地面主体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位置及车道是否应与住宅主体建筑外墙的水平防火间距应至少10米的距离?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权威解释。(2019.11.05)

住建部:回复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对地下车库适用。

2、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5.1.6条等条文相关规定。

3、本规范中未具体规定当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车道与住宅建筑防火间距,拟在合适的时候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和补充完善。

问题31:

关于住宅停车场的问题:您好,我看到2015年11月住建部回复过说:《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未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做具体规定,那请问住宅小区停车场按照什么规范控制与建筑之间的距离?紧贴建筑设置是否合理?(2019.10.31)

住建部:回复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3条规定,停车场的定义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或构筑物。

2、如咨询中所提到的小区停车场符合规范中对停车场的定义,则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相关规范暂未对不符合停车场定义的停车位与建筑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问题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7.2.1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4m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2019.10.18)

住建部:回复

宽度小于4m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问题33:

建设消防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咨询:一、按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请问住建部何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文件、规定、通知等)?二、据网传: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其中(二)、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广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请问这份网传是否属实?若属实,请问住建部门何时可以执行?是否可以在网上下份通知之类,先行按意见取消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然后再完善、调整大型工程、危险性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消防验收?若网传不属实,请问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在网上予以澄清?是否可以尽快发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标准或意见?因为现在各地住建部门对一般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完全不统一,甚至比以前消防队受理建设消防工程业务复杂得多,烦琐得多,也与中央的改革精神相违背!(2019.8.30)

住建部:回复

1、我部正在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正在结合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2、2019年5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并无前述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移交承接,目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已承接相关工作,受理申请办结时限也正在逐步缩短,效率不断提高。后续工作中,我们将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审验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建设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问题34:

关于 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问题:标准中的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这里的1m不是面积单位,是直径?还是半径?还是面积1㎡?(2019.05.29)

住建部:回复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3.3条款中的1:“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m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m,……”。此处的“1m”应为“1㎡”,正式出版的标准为印刷有误

问题35:

咱们部门制定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中,关于4.2 灶具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这项是必须执行的条款么,是不设置门,燃气公司就有权利不给通气么。(2019.05.29)

住建部:回复

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第4.2.1条第1款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该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文,但该条款依据全文强制性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第8.2.2条、第2.0.12条制定,为上述强制性条文的细化要求。

2、《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8.2.2条规定:“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第2.0.12规定:“非居住房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即起居室(厅)不在应安装灶具的空间范围内。如果厨房不装门,和起居室(厅)空间上无隔离,则可认为两者在空间上为一体,如果此种情况安装灶具,则与第8.2.2条相抵触。

3、以上条款制定的主要目的为:将室内设置燃具的场所与人员休息和聚集的场所在空间上分隔开,以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流入起居室和卧室而引发着火、爆炸或中毒死亡事故,最大程度的保障人身安全。

综上,“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属于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否则将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2.2条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36、咨询有关标准的区别和法律地位:

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

2、请问例如03J103这种标准图集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3、请问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是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约束力吗?(2016.03.11)

住建部:回复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网民提问第二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问题37:新旧规范衔接?(2015.11.16)

住建部 回复:

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检测、鉴定、运行维护、维修、加固改造的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

问题38:

2019年承接了河南省桐柏县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我司于2019年9月完成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7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由于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图审查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均早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实施时间。

该项目完成试生产后目前正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评价单位要求采用gb51283进行验收,我司认为由于设计完成时gb51283还未实施,目前建设单位已按照设计完成项目建设,如因验收规范问题导致企业验收不通过,企业无法按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势必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住建部:回复(2022.04.29)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由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部负责标准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安全评价中采用哪项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问题39:

新规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与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街坊用地中容积率2.9--3.1,对应最大建筑高度为80米,容积率2.2--2.8,对应最大建筑高度为54米,请问容积率与建筑高度的管控能否采取原则管控,局部突破的原则,比如容积率2.8以下,建筑高度按80米控制?

住建部:回复(2022.04.2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第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问题4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问题一:EPC项目承包方设计单位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设计单位进行附建式人防地下室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幕墙设计,是否属于合法分包?

问题二:合法分包单位设计出图是否可以独立使用其图签盖章出图?有一种说法是承包方和分包单位做联合双图签出图,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审核签字出图,是否允许?

问题三: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对相应项目承担终身负责制?承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以免除分包方项目设计负责人承担的终身负责制范围?

住建部:回复(2022.04.24)

1、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一,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计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2、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单位如何使用其图签章,建议留言人执行项目所在地勘察设计的相关规定。

3、留言人咨询的问题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项目设计负责人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设计项目承担责任。

问题41: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住建部:回复(2022.04.07)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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