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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研究

【摘要】建筑安全与人民生活的安全息息相关,建筑安全事故的层出不穷引起了全社会对建筑安全的高度关注。国家对建筑安全加大的监督控制力度,并出台了具体的建筑安全管理条例。本文对我国建筑安全监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为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有效运行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建筑也发展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兴旺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的问题被人们所忽视。层出不穷的建筑安全事故给人们的建筑行为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被全社会逐渐重视起来,同样也引起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国家针对建筑安全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建筑安全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建筑安全行为监督管理模式,将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不仅是对建筑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一种指向,更是政府职能部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一种检验。 
  1、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督方式不当 
  政府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安全管理站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工作。通过固定时间段的巡视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的方式达到安全监督的目的。从现今的检查工作实践来看,各级安监站的管理工作在多个施工现场奔波,检查效率低,收效甚微。监督方式上侧重于事故结构的处理,而忽视了事故的预防工作,没有从源头上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盲目性高,效果差。 
  1.2监督资源缺乏 
  政府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资源缺乏,组织和人员平均承担的项目安全监督任务量很大,这就使得监督工作执行起来很是吃力,难以做到全面和深入,安全监督工作就流于表面,而且监督频率也较低,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成为走过场式的形式主义,没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1.3处罚力度不够,警示作用不大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实体表面的安全隐患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安全违规,而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又无法深入的进入调查,查找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安全工作会有所遗漏。在安全的问责和处罚方面,安全监督机构只有监督权,没有执法权。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非常有限,通常是以整改通知书的方式,缺乏一定的震慑力,起不到根本的警示作用。 
  2、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建立 
  2.1以安全行为规范为前提条件 
  在已有的安全管理条例中虽然已经明确了建筑安全生产的权责分配,但是在条例中的条款内容依然不够完善,很多规则条款概况性强,不够细致。在实际的应用中,不足以为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需要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对行为规范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使条例更加具体和详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这些工作需要以行业的制度、技术标准、行为规范为参考依据,为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建立提高可依据的法律制度保障。 
  2.2以行为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为工作重点 
  基于建筑安全行为规范,安全行为监督部门对建设施工主体进行安全行为的严格监督,采用不通知的不定期抽查形式,根据检查监督的实际需要采用多种监督方法结合的方式对一切必要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对建筑主体的安全行为结构进行综合评价,奖惩分明,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安全监督过程,充分起到安全行为监督的作用。 
  2.3以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为保障 
  为了使政府的安全监督有效的实施,达到建设主体的自动自觉的遵守建筑安全行为,运用科学合理的奖惩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有效的激励会使企业在建筑安全方面收益增加,建筑企业会自觉的履行安全行为。对于忽视安全行为规范的企业,惩罚机制起到实际的警示作用,使企业为自身的安全违规行为有经济成本的付出,从而使企业或者建设单元的违规行为动机降低,在违规无利可图的情况下,选择安全建设成为必然。 
  3、建筑安全行为监督模式的运行策略 
  3.1健全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行为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安全行为监督部门应该以相关的法律规制为基础,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规制、制度进行完善,使管理制度朝着更加全面、科学、细致的方向发展。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施工制度、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人员上岗制度等等。重视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为安全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条件依据。对于安全行为监督部门来说,要从整体上提高安全监督工作的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则条例熟知于心,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在工作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工作能力。依据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充分的发挥安全监督作用,做一个规范、标准、高能力、高素质的监督执法者。 
  3.2对建筑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安全行为的监督 
  3.2.1对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行为加强监督 
  建筑在项目的勘察设计阶段,安全行为监督部门就进入了监督工作的进程,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的企业单位进行安全行为上的有力监督。安全监督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条例为依据,监督设计单位的安全行为,包括: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对项目施工的安全重点在设计文件中进行明确的标注;是否对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安全作出提示和对策等。 
  3.2.2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监督 
  建筑安全行为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各种安全行为加强监督工作,如建设单位是否具有项目相关的安全施工材料;是否对工程安全监督首先进行了办理;是否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重点提供了相关材料的说明;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安全提出要求等等。对于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制度,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3.2.3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监督,涉及面较为广泛,安全行为监督的工作量较大。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的监督检查,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各种安全岗位的监督检查等等。除此之外,还要对建筑项目的建设施工现场重点进行安全防护的质量监督。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对建筑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如:脚手架的搭设、脚手板的铺设、平、立网的设置等,还有电力设备和电路假设、物料的运输配置、外用电梯的安全、塔吊作业的安全防护等等。总之,对建筑的项目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行为执行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行为安全。对于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重大违规出要求立即整改之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整改后的安全行为进行重新检查并做出书面监督报告。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行为监督对控制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安全行为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政府安全行为监督部门要充分贯彻执行建筑安全行为要求的法律法规,严把安全关,质量关,创造安全建设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伍锦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技术[J].广东科技,2012(2). 
  [2]焦建国.简析建筑安全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发展[J].建筑安全,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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