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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塔吊安全引起的思考

[摘要]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塔吊使用中引起的安全隐患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及责任进探讨,并提出监理单位如何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 

[关键词]塔吊;安全;思考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安全管理方面,一方面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起到提醒作用,促进建设单位履行其安全职责。 
  下面我们从某办公楼塔吊引起的安全隐患来探讨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事件1:办公楼在桩基工程在监理单位没有进场的情况下已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在没有设计人员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要求桩基公司打4根13米的D500的管桩作为塔吊基础。 
  事件2:监理单位进场后,发现塔吊基础没有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时发联系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塔吊桩基础进行验算、确认。建设单位考虑到工期、费用问题,不想找设计单位对塔吊桩基进行处理。施工单位进场后,便急于施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浇筑塔吊砼基础,监理单位及时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按到监理人员报告后,未对施工单位进行制止,相反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浇筑塔吊起基础。监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安装了塔吊。监理单位以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塔吊。在监理单位一再坚持下,建设单位终于同意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塔吊基础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加固处理。 
  事件3:施工现场有一处高压线在塔吊工作范围内,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高压线进行防护处理。施工单位在核对投标文件后,明确提出高压线防护费用不含在投标报价中,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后再对高压线进行防护;建设单位则提出招标前施工单位勘察过现场,投标报价应包含防护费用,不同意签证。安全监督站到现场检查后,坚决要求施工单位拆除塔吊,安装龙门架作为垂直运输工具。 
  对以上问题,本人有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违反地方有关安全规定,在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塔吊桩基进行设计的情况下,根据经验自行设计塔吊桩基。建设单位这样做的原因大致有三个:①节省时间,怕联系设计单位手续繁琐,既要提供原始数据,又要等设计人员核算,最少要耽误3天时间;②节省费用,设计单位设计塔吊基础,要收几千元的设计费,建设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自行设计塔吊基础,节省这笔费用,理所当然;⑧建设单位对建设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于塔吊桩基础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是强制性要求不了解。 
  第二,建设单位为节省时间,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最好提前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把桩基工程纳入承包范围内,总承包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工作,由他们联系塔吊基础设计事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个工程;如果建设单位把桩基工程提前发包,在桩基施工完成前要确定上部土建施工单位,由土建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塔吊基础,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提前介入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及进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各种问题。 
  第三,事件2中,施工单位在监理人员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浇筑塔吊基础,业主在接到监理人员通知后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浇筑.监理人员在此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单位停止施工;在建设单位不支持监理工作的情况下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所以这么做有三个原因:①施工单位进场后,如果不及时施工会造成工期延误,引起工期及费用索赔。②如果对塔吊桩基进行处理,原来的塔吊桩基将全部作废,将造成~笔不小的经济损失;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一种侥幸心理,以为以前塔吊基础没有打桩,也没有出事,他们就没想到安全无小事,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的态度往往会起到主导作用。因为建设单位掌握经济大权,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比较容易接受。所以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抓好安全工作。只要监理单位的观点是对的,出发点是好的,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否则,监理单位难以在施工单位面前树立威信,在监理工作的各方面难以展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在法律上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五,施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人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和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往往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舍不得投入安全资金。施工单位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现安全事故。从目前的形势看,国家非常重视安全生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将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停工整改,还要赔偿损失。甚至更为严重的是禁止施工单位参加竞标,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施工单位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消除安全隐患,将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第六,监理单位在事件2发生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违反安全规定情况下及时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向建设单位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此行为按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能解释得通。但2004年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考虑当时实际情况:①和建设单位搞好关系,便于以后监理工作;②为了工程结束后顺利拿到监理费,所以没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监理单位应从规避监理风险角度考虑,况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当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事件3中,建设单位不同意签证高压线的防护费用是错误的做法。监理单位通过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应由建设单位支付高压线防护的有关费用。监理单位对于有关费用的规定也向建设单位作了相应的说明。但建设单位坚持施工单位勘踏过现场,不同意支付防护费用。 
  第八,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会受到来自建设单位的干扰,需要监理单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施工单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最终也理解监理单位的行为。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仔细对照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尽早提出问题,以便施工单位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有利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九,施工单位在踏勘现场时,要仔细认真,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不因素,不要漏掉任何措施费,以免在后期的施工中出现扯皮现象。 
  结语: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对施工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取得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同时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在三方共同努力下,施工现场的安全一定能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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