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进入现场的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检查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御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要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2、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4、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15、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6、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17、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以下者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