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 11.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 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1.1.5 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11.1.6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1.8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