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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摘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永久的话题,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引入,有关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管理承担一定责任的呼声日高。究竟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我们具体怎样做的谈一些看法和同仁商榷。

  关键字: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设永久的话题,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引入,有关主张监理应对施工安全管理承担一定责任的呼声日高。究竟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我们具体怎样做的谈一些看法和同仁商榷。

  一、建设监理的法律定位

  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建设监理,国家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多个法律、法规给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四章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给予定位。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拿监理行业的行话来讲,建设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

  综上所述,当前国家有关法律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很明确,即实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现场协调工作)。

  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广大职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家各部、委、总工会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规定和标准,在建设领域也不例外。特别是《建筑法》的颁布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界定。建筑法第五章给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了详细的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商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第七十一条中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和违章指挥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详细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中第十“其他”、第33条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三、建设监理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很多,有人员行为、设备、环境、气候等诸多因素。在“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指导思想下,所有参建单位共同协作,监督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即所谓“齐抓共管”,但这些活动并不改变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3.2.2条的要求“认真审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对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人员行为、不文明施工、不安全因素及时指出,利用监理工作例会、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出自己应尽的义务。但监理单位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对安全管理只能依法把自己的行为定位在“义务”范畴之内,协助项目法人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履行其安全责任制,当然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我们的具体做法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中,在质量、进度、投资之外,对监理提出了安全控制的要求,说明了国电公司对电力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视,但同时如前所述,监理行为应首先遵循法律的定位,所以我们在实施现场监理中,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在“义务”的范畴内,即协助、审核、督促、检查、参与。具体做法是:

  (一)事前控制

  1.协助项目法人建立“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保证体系,并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参与其中工作。

  2.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认真审核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设施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3.督促承包商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事中控制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依照公司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4条要点进行控制,监理人员做到检查到位,督促到位,要求承包商整改到位。

  1.检查督促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设施的落实。

  2.对重大和特殊作业,要核查其相应具体安全措施,并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

  3.施工总平面布置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施工用地、交通道路、排水系统,临建布置,设备器材堆放等符合消防、安全、卫生有关规定和要求。

  4.现场要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设立标牌,标明文明施工责任单、文明施工责任人、文明施工监督人。

  5.施工、消防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道上开挖槽、坑、沟、井时,沿边应设护身栏杆、夜间设红色标志灯,并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6.施工现场设立“现场废品回收站”,作业面上设垃圾点。当天作业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无“五头”(管子、方子、钢筋、焊条、铅丝)。

  7.拆下的模板、脚手杆、板,设备箱板要及时运到指定地点。

  8.施工现场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并有专人清扫管理。

  9.梯子、舞台、栏杆、孔洞盖板、安全网等随同施工及时装设,且可靠、整齐。

  10.施工电源、水源、电焊、氧气、乙炔、压缩空气供应符合规程要求,管线要经设计,不得随意乱拉。消防器材统一布置。

  11.施工现场和道路照明充足。

  1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一律戴安全帽,系好帽带。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等一些不利安全施工的着装进入现场。

  13.主要施工机械实行专机专人制,操作人员需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14.施工机械做好维修保养,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试验。起重机械组装后,须经有关单位检验鉴定合格后,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15.施工现场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将泥浆水、油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排水设施,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浇油毡、油漆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16.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无措施不施工,措施不交底不施工。施工要做到有章可循,杜绝违章指挥。

  17.施工中正确使用工具,采用正确的操作方法,该钻则钻,该剪则剪,该锯则锯,该冲则冲,不可将克丝钳当搬手使用,将搬手当手锤使用,将电焊把当割把使用。

  18.设备、合金及高压管道上面不得焊接临时物件。钢结构及其他构件上焊接临时物件,需经技术部门批准,完工后恢复原状。在设备、管道上开孔要经批准,并使用专用工具。

  19.不得将工具、焊条、手套等物存放在容器、联箱、管道内。管道安装前要将内部清理干净,管子敞口处要封闭。

  20.焊接完毕进行清理焊渣、药皮,外观保持整洁美观。

  21.机组试运投产时,生产区域内脚手架和其他杂物清理干净,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沟道清理干净无积水,盖板齐全,路灯、交通标志完好,绿化区完成,环境良好。

  22.建筑物竣工移交做到按设计全部完成,所有设备、管道、箱罐、电气设备完整齐全,基本杜绝泄漏(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水、漏油、漏气)。

  (三)事后控制

  1.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2.参与事故分析会

  以上是我们对监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中的一些体会和做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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