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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水电站电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及图纸、业主与承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文件、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产品说明书、《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DJ249.6-88)。有关机电规程、规范及标准等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中小型水电站工程的电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电气、机电设备清单
 
 电气一 —— 二次设备       表1.2.1(表样)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完好率
业主接收人
监理人鉴定
备注
1-n
开关框等
 
 
 
 
 
 
 

 
机电设备                 表1.2.2(表样)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完好率
业主接收人
监理人鉴定
备注
1
水泵
 
 
 
 
 
 
 
n
消防控制箱
 
 
 
 
 
 
 

 
三、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3.1机电设备应在土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电气设备应在土建及装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合格后才允许进场安装。
3.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开前28d,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及施工条件等情况,编制设备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述;安装技术说明及进度;安装器具、试验装置、仪表、装置性材料及设备配置;安装人员配置情况;质量控制及安全措施;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报告或应说明的情况。
3.3上述机电设备安装措施及计划连同审签意见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将在14—28d内批复,原件不退还。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和“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24h内签发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因而造成承建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建单位在审阅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批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四、安装过程监理
4.1安装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已报批的安装措施计划进行安装,并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联系,找出原因,研究措施解决。若一时难以解决,应调整施工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4.2机电设备必须依照有关机电安装规程和厂家说明书的要求及顺序进行安装。对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应旁站检查。
4.3电气试验是电气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调试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编制调试大纲,按大纲有序进行。对于合同中规定应由厂方进行或在厂方指导下进行的调试工作,应在厂方到场后进行。电气调试时应注意检查:试验方法及接线是否正确;采用的仪器仪表精度是否达到要求;
 
五、安装质量控制
5.1运到工地的所有机电设备应与设计要求及合同文件相符,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家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图纸等资料(注意保存好这些资料)。设备的到贷、开箱、清占、检查、保管和领用必须填写表1.2.1和表1.2.2,如不符,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
5.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业主或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通过验收之后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5.3设备安装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机电规程规范要求。
5.4安装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实行质检跟班监督制度,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操作工人应技术熟练,并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监理可随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三检(初检、复检及终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5.5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现场作业记录和原始资料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重要作业工序进行巡视、跟踪和检查督促,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6加强质量意识的宣传,严格按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
5.7安装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加强施工作业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六、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
6.1单元工程的编码及名称应在安装前制定完成,每个单元工程安装应有一定的独立性,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及业主相关规定进行。
6.2单元工程检查项目、质量标准,按《电气、机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有关合同技术规范和相关的质量检验标准进行。
6.3每个单元安装调试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对验收资料进行整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做准备。验收资料的内容包括:设备出厂合格证及出厂终检资料;安装验收记录;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修改通知;竣工图;安装调试报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4分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报告;
2.竣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文件;
3.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测试资料和出厂材质证明;
4.设备产品出厂资料、测绘资料、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
5.施工质量检测、试验、测量和检查等资料,包括自检检测原始资料和相应的报告;
6.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7.特殊问题(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文件(内含处理说明、有关会议纪要等;质量事故应含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成果、有关技术会议纪要、处理后的各方签字等)。
8.工程量细目清单。
 重要的工程建设监理文件和施工文件;
9.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编报的其他资料;
10.资料中的数据要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就由承建单位负责。
 七、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及其他
7.1工程计量与结算应严格按合同,施工图和设计修改通知要求执行。若与合同不符时,施工单位应说明原因,经监理部同意后才给予计量与结算。
7.2对当月(或季度)价款结算单及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于次月25日前报送监理部审核签证。
7.3由于安装失误造成的返工和设备材料消耗等,其损失费用应由承建单位自己负责。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返工和设备材料消耗等,应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给予补偿。
7.4安装过程中,经业主和设计同意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按技术核定单方式进行签证结算。
7.5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批准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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