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
【摘 要】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与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本文阐述了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设计的内容、要求,并对其供电电源的种类以及应急照明光源的控制与接线方法作了进一步的介绍。
【关键词】民用建筑,应急照明,设置要求,接线方法
目前,在现有的设计标准中有关应急照明的条款不够具体,其内容的全面性、具体性和操作的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和完善,还需要有新的内容加以补充,亦需要有更多的工程设计人员参与实践。笔者通过多年工程设计,对应急照明作了一些探索和研讨,现撰写本文供参考。
一、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与要求
民用建筑应急照明的设计内容包括事故照明与疏散照明两部分(不包括安全照明――下同)。
(一)事故照明
为了避免人身伤亡而设置的照明及事故发生时能继续维持重要工作的照明称为事故照明。民用建筑需设计事故照明以维持正常电源断电时继续工作。事故照明常设置于变配电所、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通讯枢纽、现金出纳台以及贵重商品售货区等。对于需继续工作的场所,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而一般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事故照明应结合正常照明统一布置,通常利用正常照明灯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事故照明,故障时进行电源转换。事故照明应选用点燃快速可靠、光效高的光源,如采用白炽灯、直管荧光灯或启燃快的紧凑型荧光灯,而不应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如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二)疏散照明
当发生各种事故时用以引导人们疏散的照明称为疏散照明。疏散照明包括标志出口位置的“出口标志灯”和引导指向出口的“指向标志灯”,以及用于满足疏散通道照度要求的“疏散照明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应使疏散通道上或公共场所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标志。出口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内通向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出口、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以及公共场所通向疏散走道的出口等处。指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走廊拐弯处或走廊直线段上相距出口标志灯不大于15m处。为了避免火灾时烟雾影响,出口标志灯不宜装得过高。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出口门内侧的上方,当安装在门的一边时距地面高度宜为2.0m~2.5m。指向标志灯悬挂在顶棚下时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0m。疏散照明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0.5 lx。设计中常采用指向标志灯和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当达不到照度要求时应与走道的正常照明结合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灯(可采用将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作为疏散照明,在楼梯间也可将楼层标志灯用作疏散照明)。为了简化配线和控制,在档次较高的建筑物内的走廊及楼梯间,其照明可全部按疏散照明要求设计。
疏散照明灯的布置应安装于走道交叉口、拐弯处、疏散楼梯间、防排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梯前室、疏散走道及火灾报警按钮与消防设施附近。
二、应急照明电源
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转换到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应急照明电源维持疏散照明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急照明电源要依据建筑物的类别和可能取得的电源情况来确定,一般采用应急电源的种类有:
(一)与正常照明电源有效分开的电力系统
当建筑物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并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变压器时,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应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当建筑物只有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电源由附近接自另一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取得。
(二)具有自启动功能的柴油发电机组
当建筑物备有这种柴油发电机组,并且启动和转换的全部时间不大于15s时,应急照明应与电力负荷分开,由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给。
(三)应急照明灯内或灯外自带蓄电池组
通常这种方式用于不能由电力网取得备用电源,建筑物楼层不太高,应急灯数量不多或装设分散的场所。
三、应急照明的控制与接线
应急灯接线方式
为了确保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这些应急照明灯处于点燃状态,应急照明灯的接线必须正确无误。
应急照明的控制由其运行方式确定。宾馆公寓、高层住宅楼等建筑日夜有人出入,其疏散照明应采用持续运行方式,将应急灯直接接在应急照明线路上,不再加装控制通断的开关,或者采用二引线的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接在一般正常照明线路上。
建筑物内的商场、餐厅、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厅等场所,非营业时无人出入,为了节约用电,此时可关闭疏散照明,因此,可采用在消防控制室、警卫值班室及总服务台集中控制,或者在各部门值班分区控制疏散照明的开闭。当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应采用三引线配线,使应急灯内蓄电池经常处于充电状态。一般二引线、三引线应急照明灯具的功能与接线如上表所示。
目前有些厂家生产的四引线、五引线应急照明灯具,都是在应急灯光源与蓄电池组之间提供了可设置开关控制应急光源亮与灭的接线,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这样容易引起操作上的失误,如果不注意将开关断开或断开后没有及时复位,这样将使应急状态时不能及时点燃应急灯。
四、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
应急照明线路应做到在正常照明断电或在火灾情况下不影响应急照明的使用。因此,除应急照明配电箱宜与正常照明配电箱分开设置并布置在无火灾危险的场所外,应急照明线路与正常照明线路不应共用中性线,也不应穿在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
应急照明的分支线路应按防火分区划分,不宜跨越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的配电干线可跨越防火分区,跨越时应采取隔热与防火措施。
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也可采用普通电线或电缆,但应穿入金属管或难燃硬质塑料电线管加以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如明敷应在金属管外壁涂刷如丙烯酸乳胶一类的防火涂料。
应急照明线路在电气竖井、电缆桥架上的敷设可明敷,不必穿管保护,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阻燃电线、电缆。电缆在穿过墙壁、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保护,管与墙壁、楼板之间应封严,管内也应采用非燃材料填塞。
只有在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内,供给应急照明的主干线才考虑使用防火电缆。
应急照明在工程设计中是一项最普通、最常用,但又十分重要的设计内容,有待于实际工作中作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另外,由于民用建筑应急照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只是摆设,一旦发生火灾,难于发挥作用,因此,对应急照明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监督、管理,使其进一步完善、可靠。
五、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的技术要求
(一)蓄电池:要求使用全封闭、免维护、尺寸小的充电型电池,一般应使用镉镍电池,条件较优越也可铅酸电池,但尺寸较大,寿命较短,但不应使用汽车蓄电池,更不允许用原电池。
(二)应有逆变、控制、保护及充电等环节。一般应有过充电保护。对于铅酸电池,还必须设过放电保护,至于镉镍电池,过放电影响较小。
(三)逆变电路应保证一定的流明效率。即从正常电源供电转换到蓄电池供电后,光源输出光通量的比例。对于非持续运行应急灯,转换到蓄电池供电5S后的光通量要求不低于其额定光通量的80%。
(四)电池放电终了时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有些国家规定了更高的比例。放电终了,应该是指该应急灯规定的应急持续工作时间的终了。
(五)应急灯内的电池组与光源间,不应装设手动操作开关。应急灯的正常电源侧应装设短路保护;另外还要有充电指示灯和试验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