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主要原因,分析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及相关单位的防范义务和主要防范措施,探讨电力企业如何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电力设施盗窃破坏事件,降低自身法律风险,构建安全和谐的电网环境。
【关键词】电力设施,销赃,证据,废品回收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原因
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目光盯上了电力线路中的铜芯线、杆塔的角铁等,进行大肆盗窃,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了威胁。特别是铜价上涨等因素,更是刺激着不法分子们的神经,导致发案量急剧上升。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几乎无孔不入,露天的变压器、配电线路的导线、运行或备用输电线路的导线、铁塔的角铁、拉线和拉线的连接金具等都成为他们的破坏目标。盗窃电力设施呈团伙化、专业化和流动性大等特点。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发案原因主要有:
(1)利益直接驱使。供电电力设施使用的电线电缆的耗材为铜,价格比较昂贵,销赃获利较大,是大量被盗的直接原因。
(2)电力设施点多线长,盗窃所需手段简单,隐蔽性强,逃窜快捷,发现滞后,收集证据难度大,给电力企业和公安机关开展防范和打击带来较大困难。
(3)销赃途径便捷。目前,废品收购站已成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销赃的主要渠道。
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人身触电纠纷
电力设施外力破坏行为人往往为了一己私利,不顾万伏高压,挺而走险。“带电作业”,触电伤亡事件不断。在触电事故发生以后,多数死者家属或伤者反而以警示标志不明、电力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等为由,起诉供电企业,要求巨额赔偿。
例如,15岁的冯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和14岁的韩某看到一座已处于停运的排涝站变压器上的铜铝材料可以拆下卖钱,冯、韩两人竟爬到变压器台上,把变压器上能拆下的和能扳断的零星部件都拆下,冯某又爬到避雷器横担上,试图拔下带电的高压熔断器上桩头引线时被电击倒在地,冯某的左臂与左腿下部被迫截肢,造成终生残废。冯某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企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数万元。
(二)供用电纠纷
多起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表明,不法分子疯狂作案,不但对电网的安全造成威胁,造成电力设施的财产损失以及减少供电量产生的间接电量损失,也因突然断电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事实上,用户一般不会找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分子,而都会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要求供电企业承担因突然断电引发的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供用电纠纷很难避免。
三、抑制电力设施盗窃破坏、避免法律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及时报警、增强威慑力
在发生电力设施盗窃后,电力企业要及时报案,这样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警方快速了解案件现场情况,寻找破案线索,打击盗窃活动。
(2)有利于确定案件性质,固定案件证据。警方涉人后,会就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初步判断,并形成书面意见,如是否为盗窃、电力设备破坏等,为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利的证据。
(3)为电力企业进行保险索赔等提供依据。电力企业多为电力设施投保了财产险,电力企业的报案记录、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都可能成为保险理赔中的依据。
2.强化证据收集意识
电力设施被窃后,电力企业除了积极抢修外,第一要紧的就是固定有关证据,包括现场的破坏情况、警方的认定情况、损失情况等,为破案提供线索,为案件定性等提供依据。
例如,在某盗窃变压器案件中,盗窃人张某触电致残,诉至法院。供电企业举出了一系列证据,如悬挂的“高压危险,严禁攀登”的警示牌、盗窃现场拆下的铜铝线夹、碎导线、变压器的分接头把手、作案用的组合工具的实物及照片,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张某是因盗窃电力设施而触电致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受害人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造成的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举证有力,从而赢得了最终的胜诉。
3.提高技防能力
提高电力设施在防盗中的技术防范,是为了增加不法分子的盗窃难度或者使其无利可图,达到使不法分子知难而退、打消违法念头,从而提高电力设施自身免疫力的目的,如安装防盗螺栓螺母、封闭式防盗变压器、难以回收的钢铝绞线等。
有些地区采用对变电所安装电网的方法来防盗,这是不合法的。防盗电网是明知可能会对周围人员或牲畜造成安全威胁而装设的,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受害人是行盗窃之实,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重大伤残的,供电企业也将为此承担责任,决定架设该电网的直接责任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4.加强对废品回收的管理
废品回收的无序管理,是当前电力设施盗窃猖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公安部门取消了对废品回收业的行政许可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法律规定上的不统一,也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电力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按照国务院1994年1月25日颁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三)铁路、油田、供电……等专用器材”,即供电专用器材不得作为废旧物品回收。但是目前各地自行出台的规定一般都是可以有条件地回收。不论如何,除了将来在立法上争取强化废旧物品管理外,电力企业在目前情形下所要做的,就是依靠公安机关,加强对废旧物品经营点的巡查,通过有奖举报等途径,征集不法收购信息,整肃电力废旧物资收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