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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现状及合理化回收利用建议

 摘要: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城市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幢幢高楼大厦接踵而起。在城市发生变化的同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建筑垃圾成倍增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针对这一问题,国外发达国家早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成效明显,主要表现是各个国家先后出台了法规、规范及其好的做法。国内个别地区也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从2000年前后逐渐开始研究,也不同程度出台了地方性规范,回收处理还不具规模。通过学习借鉴,探讨研究适合我国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做法,完善体系,保护环境。

关键词:建筑垃圾;生态环境;回收利用;保护环境

1前言

近年来,现代化城市进程带动了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的壮大导致建筑垃圾成倍增长,乱堆乱倒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我国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研究较晚,技术相对落后,不具规模。本文从对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现状及原因,结合国外和国内少数地方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我国建筑垃圾存在现状

2.1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出台了《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2建筑垃圾当前回收利用现状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①。虽然国内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符合本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建筑垃圾起到了回收利用作用,对其他地区来说影响较小,整体回收利用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一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场地较少,设施不完善;二是大部分建筑垃圾采取“画地填坑”形式,简单回收。三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各地区尚未形成整体机制,投资相对较少。

3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增强,加强了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研究和探讨,由于起步较晚,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自上而下的制度和做法都不同程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建筑垃圾回收处理监督机制缺乏,导致施工单位对垃圾回收利用的意识不强;在设计阶段,疏忽考虑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施工工艺相对落后;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较落后。

4国外及国内一些地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对策

4.1国外的做法

美国、德国和日本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他们的相同之处是在源头上控制土地开发建设量、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强调就地回收,分类管理。

4.1.1日本

日本先后出台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和《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必须送往有回收利用设施的场所进行回收处理。做到建筑垃圾最大化回收利用;回收利用价值相对低的应适当予以回收;最大限度不要从施工现场制造垃圾。日本很注重保护环境,依照法规使建筑垃圾回收最大化。

4.1.2美国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在生产中导致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在源头上限制建筑垃圾的产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途径。现在的美国在政策的支持下,拥有一套比较尖端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生产线,回收利用的垃圾经过分类,将那些回收利用价值相对低的做工程现场的回填处理;利用价值相对高的加工成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利用价值最高的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建筑材料。

4.2国内的做法

1978年后,经济增长迅速,城市发展迅猛,人民意识到城市化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只有很好的资源利用才能换来美好的生态环境。199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通过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6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是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城市也针对当地的环境提出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

4.2.1深圳市

深圳作为国内第一个针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目前建筑垃圾回收再生企业共有9个,年回收利用能力为600万吨,2010年以来,已经将2000万吨的建筑垃圾生产为再生为建筑材料达1200万立方米,产值达15亿元,回收利用率高达40%。(1)“信息集中”管理。信息集中主要体现是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土方量情况、运输路线、运输地点、负责人等相关要素,统一在一起,便于管理。它们建立了建筑垃圾强制回收利用制度,明确了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而没有回收达到标准的,由其承担所需费用,有其他指定单位代为回收利用处理。(2)“分类回收利用”模式。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回收利用处理。能够回收利用的由资质的相关单位就地处理回收利用,不能够回收利用的由相应的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到行政机关指定的地方。(3)“优惠政策”到位。深圳市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土地政策优惠、零地价、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4.2.2武汉市

武汉市首先根据国务院、建设部相关建筑垃圾法,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其中《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要办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核准手续。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和考核。建立了执法巡查、行政许可证、有偿服务、处置投诉举报制度等,保障了条例的落实。

5推进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建议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统一协调,调到各方积极性,达到良好的综合效果。我们应该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建立依法遵循体制,高效创新体制,严明奖惩体制,深度问责体制,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回收利用事业,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5.1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和制度

参考国内外在制定资源化再利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经验,尽早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和制度。各地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法规和办法,做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有法可依。政府部门通过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推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从而推进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进程。

5.2建立高效的创新机制

建议以政府或相关协会牵头,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技术应建立企业与高校之间公开交流的平台,既让高校师生在研发中得到锻炼,又给与了企业回收利用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社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市场向前发展。将研究成果在全国各地推广运行,在创新中不断研究,在研究中推动创新,让循环创新的机制不间断的运转起来。

5.3建立严明的奖惩机制

对于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给予补贴,减少再生产品的成本,对不按政策规定乱投乱放的企业收取较大的建筑垃圾处置费。通过这一做法,使得回收利用市场逐渐成熟,建筑垃圾回收更加规范化,同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自己说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会自觉的回收利用处理,意识逐渐增强。

5.4建立深度的问责机制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行驶权利,上级应对下级相应的管辖部门职责的行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的纠正。下级部门也应该对本级所管辖的范围进行更深入的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视情况给予通报曝光,是个人因工作疏忽该追究个人的一定要追究个人责任。

6结语

本文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考虑,总结了国外和国内部分地区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做法。通过学习借鉴,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当务之急应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法规政策制度、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逐步完善建筑垃圾的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只有我们迎难而上,不断研究和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使我们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市场逐渐成熟,市场机制才能更加完善,建筑垃圾合理回收利用的方案才能顺利落实,我们的生态环境才能得以改善。

参考文献:

[1]黄万千.城市建筑弃土消纳场布局规划研究——以南宁市为例[J].大众科技,2011(7):103~105.

[2]金斌斌.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及回收利用分析[J].绿色环保建材,2018(9):41.

[3]王科林.成都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环境卫生工程,2017(6).

[4]唐紫叶.西安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利用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7(5).

[5]熊志佳.圾现状分析及综合利用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6]肖绪文,冯大阔,田伟.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及建议[J].施工技术2015(5).

[7]刘启施,王冠.浅谈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及发展趋势[J].研究探讨.

[8]付钰,廖鸣娟,陈传涛,周海江.国内外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现状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相关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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