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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在环境工程监测中的应用探讨

一、环境监测工作与环境标准的概况

  1、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工作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管理监测以及各类服务性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等方面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主要是国控和省控废水、废气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环境管理方面的监测包括排污许可证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监测等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监测。服务性监测内容包括技术仲裁、技术检定,为治理提供基础数据。无论哪种类型的监测都必须以环境标准为工作准则。

  2、环境标准体系概况

  对于环境工作的与其他工作一样,在标准方面也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包括国家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二、监测工作中执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1、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差错

  虽然国家对重点和特殊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由于对这些特殊行业的排放标准了解不够,在实际监测时常常将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混淆,没有准确地选择应当执行的标准。

  2、不掌握监测区域的环境规划

  由于未掌握被监测的区域已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地表水水域环境区划,只简单地照搬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分功能区和水域,使得在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中出现了偏差。

  3、不了解环评报告审批时效性

  中国的相关行业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综合标准是有时效性的,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标准。时段的划分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日期而确定。在监测评价时未执行有效的时效标准,结果造成评价依据标准错位。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4.1 排气筒高度的考核

  不论是综合排放标准还是行业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均明确规定了排气筒的高度。但在实际执行标准时,常常只关注排放浓度是否达标,却没有注意排气筒高度是否达到标准的规定。

  4.2 排放浓度的换算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些行业标准规定对排放浓度要进行过量空气系数换算,并将换算后的浓度与标准进行比较。有些行业标准规定排放浓度无需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

  4.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由于对GB162972-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掌握的不准,在执行时存在许多的误区。①对相邻的2个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不按要求进行等效排气筒的计算和排放速率的加合,而是对每个排气筒都执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标准;②当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所列的2个值之间时,执行的排放速率不按要求进行外推或内插的计算,而是采用等比例折算的方法;③根据本标准的规定,任何1个排气筒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必须同时达标,其中不论哪项指标超标均视为超标排放。在实际表述时,要对两项指标分别说明是否达标。

  4.4 大气无组织监测

  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无组织监测点位的布设是不同的,监测项目要求也不一样。对新污染源要求在单位周界外10m 范围内布设测点,对旧污染源要求在排放源的上、下风向同时布点,在排放源的上、下风向2~50m 范围内布设测点。在实际的监测布点时往往不考虑行业特点和监测项目,全部在排放源的上、下风向同时布点,下风向的测点选在周界外10m 范围内。

  5、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5.1 第一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及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实际工作往往在企业的总排放口采样。

  5.2 污水的监测频率

  不同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水的监测频率要求是不一样的。GB189182-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采样频率至少每2h采1次样,取混合样。实际工作中为了简便,忽略了不同的污水采样频率不一样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哪个行业都只采1~3次水样。

  6、监测结果的表述

  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未能严格按标准指标进行。如,对污水综合排放不是按日均值进行评价而是按单次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不按监测期间的最高排放浓度评价而是按均值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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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1、掌握国家已颁布的标准

  及时了解国家新颁布和已颁布的各种标准,分清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行业排放标准,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综合排放标准。对实际工作中常用的大气、水质、噪声排放标准做到心知肚明。

  2、搜集被监测区域的各类环境功能区划

  向被监测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搜集所在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地表水水域环境区划等规划报告。搞清被测企业所在的功能区类型、排污口排入的地表水的水域功能区,按所在功能区类型执行相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被测企业进行调查

  进行污染监测之前应详细了解企业污染排放的项目类型、特点、生产工艺和生产周期。根据情况和监测目的,正确选用执行标准。依据执行标准,制订监测项目、频次、分析方法。在执行标准时要特别注意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时效性。4、正确把握环境标准的应用原则

  ①综合标准与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首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②中国的环境标准是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凡有地方标准的首先执行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才执行国家标准。

  ③监测分析方法首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其次是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推荐方法标准。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执行的标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评标准作为验收依据,新颁布的标准只作为参考。

  ⑤国家发布的环境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类别和项目相同时,国家标准自动代替行业标准。

  5、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特别注意排气筒高度考核、实测浓度的换算、无组织监测点位的布设。

  5.1 排气筒高度考核

  应严格对照行业标准及综合排放标准,核查排气筒高度。除焚烧标准外,大部分行业标准都规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此外,还应注意排气筒200m 半径范围内有无建筑物,核准有建筑物的环境排气筒是否能达到标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从严执行标准。

  5.2无组织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照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及水泥行业、工业炉窑、炼焦炉、恶臭、煤炭工业等行业标准,对无组织监测点位布设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点位的布设、采样频次的要求,执行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考核方法。

  6、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在执行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背景值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当实测值与背景值相差在3~9dB(A)之间时,需对监测的噪声值进行本底噪声修正。

  7、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应特别注意第一类污染物要在车间及车间设施排放口采样;对清洁下水排放口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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