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是一种把环境中应当保护的要素或对象界定为环境的一种定义,其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对环境一词的法律适用对象和范围作出规定,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