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3.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 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 资格预审之后,现已接受中标通知书或已签约的新监理服务合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格预审之后新承接的施工监理任务、规模、进展程度和服务质量; 资格预审之后新完成的施工监理任务及业主单位对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部况; 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的当前备有情况; 拟派驻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简历(各监理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3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的拟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更换,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4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3.5投标人与本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互持股份的经济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工程的监理任务。一经发现,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6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监理任务进行投标,只对部分监理任务投标者,将不予考虑。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7投标人所提供的监理单位和各主要监理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证件和其他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招标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在国家交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招标人将在资料表写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3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5.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