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7.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办理。 7.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按第8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书面(包括传真、信函)发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发给(以发出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为便于及时了解,招标人还将在招标代理单位的网站上公布补遗书内容。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或在网站上下载了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在开标时向招标人递交收到补遗书确认函原件。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6条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设定的投标报价控制价将在最后一次补遗书中进行公布。 9.2补遗书将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间顺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或在上述网站上下载了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