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10.2本合同监理服务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和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投标报价。 10.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财务建议书中计算投标报价。 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表格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10.5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务费予以调整的,按第三篇合同通用条款6.2.4项的规定执行。 10.6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10.7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标底上浮范围,否则作废标处理。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11.2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1.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周内退还给投标人。 (2)中标候选人及后备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3)投标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投标人出具的加盖投标人财务章的退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原件到招标代理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至投标人账户。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形式为转账支票、电汇及银行汇票。 11.4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人须知12条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1.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