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二)、本分项工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1、基本控制要点 ⑴、降水与排水是配合本基坑开挖的重要安全措施,施工前必须有降水与排水专项设计。降水与排水设计方案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仍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⑵、对窄条形基坑(沟、槽、渠),宜采用单排或双排井点线形布置在基坑一侧(地下水上游方向)或两侧,两端向外延伸长度为基坑宽度的1.0~2.0倍。对其它形状的基坑,井点宜沿基坑外缘封闭式布置。基坑面积较大和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部增设井点。井点间距一般不小于15倍井径。当降水对周围环境有不利影响时,井点宜布置在坑内,并设置可靠的隔渗帷幕。 ⑶、井点深度由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井点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一般应将水位降到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50CM,过滤器宜设置在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当为减小承压水头时,井点应插入承压含水层至需要的深度。 ⑷、降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要求、技术方法、工程布置、工程数量、施工组织、设备材料、加工设计、降水井与排水设施、施工程序、工程措施与辅助措施、质量检查与安全措施、工期安排、工程环境,并附有关图表等。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技术专用章;报监理机构审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⑸、降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⑹、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并按要求做好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