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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

 验收标准的出台无疑会对装潢市场起很大的规范作用。但市场的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比如建立有形市场,加强对装潢公司的管理;比如制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费指导价;比如提倡使用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制定的《住宅装饰合同文本》……
      在规范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建立监理机制。上海目前尚无一家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但是,当一些装潢公司推出自己的“监理”时,人们放松警惕了,觉得有了这些“监理”,施工质量就有保证了。为此,市建委下属家庭装饰委员会的高志萍秘书长特别强调:监理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年时间,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专门对建筑工程监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筑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甲方)实施对工程的监督,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监理公司、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资质,虽受甲方(发包方)委托,代表甲方(发包方)对工程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监管,但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与甲方(业主)和乙方(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存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其职责是:尊重事实,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现在对习惯上所说的监理在认识上存在两种误区:
      一、既然监理员是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对工程实施监理,那末监理就应当受甲方指使,无条件听从甲方的意见,对乙方(施工单位)提出对工程的意见。实际上这是把监理员当作甲方(业主)的质量员代言人,或是甲方的现场质量管理员,这显然是片面理解了工程监理员的职责。
      二、有些装饰施工企业自称工程监理,并且要在工程价款以外另付一笔监理费,这也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装饰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质量应负全面责任,履行合同,按期、保质竣工是企业应该做到的,企业内部设立质量员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决不能把企业内部设置的质量员作为监理,更不应该把质量员日常对装饰工程监管发生的费用强加于消费者,况且这种所谓的“监理”实际上是本企业的员工,与企业有着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这是违背《建筑法》关于建筑监理有关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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