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部门在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时,会根据监理的连带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致使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束手束脚,处理问题时不敢拍板,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工作质量,本文就此对监理工作的责任,监理工作中常见的过失和失职行为,以及如何落实监理项目部工作责任,规避责任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监理项目部、监理工作责任、法律责任、合约责任、失职行为
1 概述
监理项目部是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进驻工地现场的监理机构,它承担着监控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及承包商的施工活动的服务体系,因此,监理项目部承担着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国家的多重责任,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应对建设方的合同约定负责,如果监理项目部不能行使好它的工作责任,给建设方或国家、社会带来损失,监理单位就要为此承担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所以说,如何落实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是一个重要课题,监理企业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首先应满足建设方的服务要求,如果监理项目部未能尽心尽责、疏于监控,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监理项目部的相关监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监理责任。因此,要充分了解监理的工作职责,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委托方赋予的责任,在开展监理工作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
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是合约责任,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1 监理项目部的法律责任
(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 合约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有通用条款,对监理人的义务、权利、责任有作详尽的描述,项目部代表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行使监理工作行为,如果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出现过失和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监理企业将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方赔偿,监理项目部的相关监理工程师也将承担因工作过失带来的损失而受到相应的处罚,监理项目部相关专业负责人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监理项目部常见失职行为
(1) 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出现代签和越级签字行为。
(2) 监理人员在处理现场问题时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 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5) 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未签发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6) 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未按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7) 监理项目部未派遣有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驻工地现场,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特殊工种人员持有证件情况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方及时消除隐患,并告知建设方。
3.1 常见失职行为分析
(1) 未充分行使建议权 在选择总承包、分包单位时向建设方提出建议,同时对工程的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方提出建议,对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在操作过程中对建设方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自我意见。
(2) 该作审批的工作未开展或疏忽遗漏 监理项目部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等,特别是一些危险性较大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应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更改后应再次审批。
(3) 未彻底贯彻检验权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4) 未全面行使监督检查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中难以控制的重点部位,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督。
(5) 未准确行使签认权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未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未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未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 如何落实监理项目部工作责任,规避责任风险
4.1 健全监理项目部的管理体系
(1) 委派具有丰富监理经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安排土建、安装、测量等方面有经验的监理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监理班子。
(2)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配套、人员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满足现场检验工作需要。
(3)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控制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
(4) 根据竣工备案制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分阶段及时对工程进行总结和评估。
4.2 明确监理项目部各成员岗位的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一个项目部的领导核心,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明确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安排不同专业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工作;与各承包单位负责人联系,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保持与业主的密切联系,充分了解业主对现场监理项目部的意见和设想,及时调整监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对监理人员进行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处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监理项目部的技术组织者,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 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巡视、旁站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 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控制,协助建设单位加强对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措施,并监督实施,检查安全方面的材料和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机械和施工环境的安全状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记好安全监理日记,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 测量监理工程对施工测量进行控制,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现场复核;施工过程中复核轴线、标高、垂直度、沉降观测点,并对承包单位的测量放样资料进行复核和签认。
(6) 材料见证员对试样进行监护,见证人员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见证人员要亲自封样,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3 制定详尽的监理工作程序
为了避免监理项目部在监理工作中出现疏忽和遗漏,监理项目部应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有的放矢。监理工作中的每个接点都要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施工准备阶段应制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有: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复核、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进场材料审核;工程实施阶段应制定的质量控制程序有旁站检查监理工作、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子)单位工程验收、进度控制、文明安全控制等,只有制定好详尽的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才不会出现被动和盲目。
4.4 加强监理项目部内部的学习交流和培训
监理工作的开展不仅仅是工作经验的积累,它必须是一个知识不断蜕化更新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学习总结,才能更好地为监理工作服务。
(1) 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学习,近阶段国家不断推出一些新的规范,新标准,这与旧的规范存在一定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标准,这些往往是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检查的重点。如对安全监理的定性规定,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要求,如果不及时学习,就跟不上工程发展的需要。
(2) 加强项目部内部的学习交流,一个项目部,就是一个小集体,没有一个项目部,能依靠某个人单打独斗,就能做好监理工作,对监理项目部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交流,提出解决处理意见,各个专业之间,相互信息相通,对工程中的重点难点,提出问题的预控方案。
(3) 对行业部门举行的专题讲座,安排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使监理项目部的综合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
4.5 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落入责任风险
(1) 安全隐患不放过,自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实行以来,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工作中一个必须担负的职责,成了一种法律责任,因此监理在监督过程中对安全隐患决不能放过,存在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得到整改。
(2) 对于原则性问题决不能放过,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因进度的需要,材料进厂后,还未进行复试,就投入使用;有时也遇到,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失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会找到监理,搬出许多客观原因,希望监理能网开一面,往往监理工程师一时手软,酿成大祸,因此该类问题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必须出具监理工程通知单,但当中应注意工作艺术不至于把事情弄僵。
(3) 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矛盾,建设方总是希望施工单位,能够加快进度,尽快把工程完成,好投入市场,但进度越快质量就越难控制,监理项目部要适当调整监理的工作方法,以适应工程进度的需要,但质量问题坚决不能放松,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把信息及时向业主反馈,让业主和施工单位保持头脑清醒科学地对待进度问题。不是简单随意的提高进度。
(4) 资料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与归档,监理工作中的时效性非常重要,在操作当中,监理发现了质量问题,有些在处理过程当中,业主也发现了,因为监理处理的信息未及时传达到业主手里,经常会出现业主认为监理没有发现该问题,对监理工作造成不信任,因此监理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应留下痕迹,并及时工作信息向业主反映。
(5) 对业主违反工程中质量行为,监理项目不要敢于说“不”,因为业主推脱起责任来总比施工单位和监理方要快,业主能够很轻松的回答,质量问题我已经委托监理负责,而监理单位因没有对业主的违规行为提出合理建议,监理承担责任实属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