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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31  塔式起重机
 
31.1  操作前检查
 
31.1.1  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31.1.2  操作前应松开夹轨器,按规定的方法将夹轨器固定。清除行走轨道的障碍物,检查路轨两端行走限位止挡离端头不小于2~3m,并检查道轨的平直度、坡度和两轨道的高差,应符合塔机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缝等现象。
31.1.3  轨道安装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两轨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纵向和横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轨距与名义值的误差不大于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4.钢轨接头间隙在2~4mm之间,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两根钢轨接头必须错开1.5m。
31.1.4  检查各主要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31.1.5  检查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标准。
31.1.6  检查各部制动轮、制动带(蹄)无损坏,制动灵敏;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应符合标准;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变幅限位及大钩保险等)灵敏、可靠。
31.1.7  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31.1.8  对于带有电梯的塔机,必须验证各部安全装置安全可靠。
31.1.9  配电箱在送电前,联动控制器应在零位。合闸后,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31.1.10  所有电气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每20m作一组接地不得与建筑物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欧)。
31.1.11  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31.1.12  塔式起重机操作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或试车,确认无误方可投人生产。
   
31.2  安全操作
 
31.2.1  司机必须按所驾驶塔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起吊重物必须遵守本规程30.1.7条规定执行。
31.2.2  机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必须立即停机修复,严禁带病作业和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
31.2.3  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31.2.4  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31.2.5  操作时司机不得闲谈、吸烟、看书、报和做其他与操作无关事情。不得擅离操作岗位。
31.2.6  当吊钩滑轮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时应用低速起升。
31.2.7  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点时,必须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时,可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31.2.8  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时,高度限位器调整为:吊钩滑轮组与对应的最低零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31.2.9  严禁用吊钩直接悬挂重物。
31.2.10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点开始,推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加挡,每挡停1~2s,直至最高挡。当需要传动装置在运动中改变方向时,应先将控制器拉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操作,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对慢就位挡有操作时间限制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使用,不得无限制使用慢就位挡。
31.2.11  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31.2.12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31.2.13  起吊重物时,不得提升悬挂不稳的重物,严禁在提升的物体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异形构件时必须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50cm停住,确定制动、物料绑扎和吊索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升。
31.2.14  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1.2.15  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31.2.16  操作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
31.2.17  起重机严禁乘运或提升人员。起落重物时,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31.2.18  起重机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须与高低压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规程表30.1.6的规定。
31.2.19  两台搭式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5m。
31.2.20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1.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
    2.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
    3.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报废标准见附录A)。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
31.2.21  司机必须经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携工具物品。
31.2.22  严禁由塔机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或便溺。
31.2.23  冬季在塔机操作室取暖时,应采取防触电和火灾的措施。
31.2.24  凡有电梯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
31.2.25  多机作业时,应避免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时,必须保证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31.2.26  动臂式起重机在重物吊离地面后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严禁带载变幅。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变幅。
31.2.27  起升卷扬不安装在旋转部分的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31.2.28  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多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额定负荷,对超负荷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31.2.29  弯轨路基必须符合规定,起重机拐弯时应在外轨面上撒上沙子,内轨轨面及两翼涂上润滑脂。配重箱应转至拐弯外轮的方向。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31.3  停机后检查
 
31.3.1  塔式起重机停止操作后,必须选择塔式起重机回转时无障碍物和轨道中间合适的位置及臂顺风向停机,并锁紧全部的夹轨器。
31.3.2  凡是回转机构带有常闭或制动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在停止操作后,司机必须搬开手柄,松开制动,以便起重机能在大风吹动下顺风向转动。
31.3.3  应将吊钩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离不大于5m位置,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时,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31.3.4  必须将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电箱总闸,收拾好工具,关好操作室及配电室(柜)的门窗,拉断其他闸箱的电源,打开高空指示灯。
31.3.5  在无安全防护栏杆的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加油、保养等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31.3.6  作业完毕后,吊钩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上。
31.3.7  填写机械履历书及其规定的报表。
   
31.4  附着、顶升作业
 
31.4.1  附着式固定式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机的设计要求。
31.4.2  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撑杆调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2/1000。
31.4.3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符合原生产厂家规定。
31.4.4  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31.4.5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加强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电机的电源。
31.4.6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31.4.7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好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31.4.8  顶升操作的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分工明确,专人指挥,非操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
31.4.9  顶升作业时,必须使塔机处于顶升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旋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31.4.10  顶升到规定自由行走高度时必须将搭身附着在建筑物上再继续顶升。
31.4.11  顶升完毕应检查各连接螺栓按规定的预紧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31.4.12  塔尖安装完毕后,必须保证塔身平衡。严禁只上一侧臂就下班或离开安装作业现场。
31.4.13  塔身锚固装置拆除后,必须随之把塔身落到规定的位置。
31.4.14  塔机在顶升拆卸时,禁止塔身标准节未安装接牢以前离开现场,不得在牵引平台上停放标准节(必须停放时要捆牢)或把标准节挂在起重钩上就离开现场。
   
31.5  安装、拆卸和轨道铺设
 
31.5.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3.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的塔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4.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6.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严禁自行动手修理。
    7.安装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装。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方可安装。
    8.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2/1000,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应统一指挥、专人监护。塔身上不得悬挂任何标语牌。
    9.安装、拆卸高处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带。
31.5.2  塔式起重机轨道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基础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该基础必须能够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基础的横向偏差、纵向偏差、轨距偏差等项要求。
    2.轨道不得直接敷设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沟、人防等设施)。
    3.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压实。轨道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道木之间应填满碎石。钢轨接头处必须有道木支承,不得悬空。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得积水。道碴层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径为25~60mm。
    4.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道木连接。轨道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
    5.塔式起重机的轨铺应设不少于两组接地装置。轨道较长的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路基土壤承载力必须符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定的要求。
    7.距轨道终端1.5m处必须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应不小于行走半径。
 8.冬季施工时轨道上的积雪、冰霜必须及时清除干净。起重机在施工期内,每周或雨、雪后应对轨道基础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调整。
 9.塔机的轨道铺设完毕,必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塔机的安装。
 10.塔机行走范围内的轨道中间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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