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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坝(堤)填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和有关管理法规编制。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在具备了坝(堤)填筑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 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
    (2) 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3) 施工准备及程序和方法;
    (4) 施工进度计划;
    (5)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6)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
    (7) 合同支付计划;
    (8) 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  承建单位应在坝(堤)填筑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如下:
    (1) 工程简况,施工范围布置图;
    (2) 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 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 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签,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2.5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视为已报经审阅。
    2.6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不得影响其它标段的施工。
    3.2  施工中若发现土料不合格、铺土厚度、相邻段搭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令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3.3  每层填筑压实完成,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4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
    3.5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6  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3.7  监理部的巡视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施工前质量控制

    4.1  坝(堤)体填筑必须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4.2  坝(堤)填筑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土场复查试验报告,并提出建议性意见,供监理修改。其内容包括:料场分布、试坑及探坑平面布置、含水量、地下水位、代表性土样,实际可开采量等。
    4.3  坝(堤)填筑前7天,承建单位选择施工段落,分别在不同的土场、土质进行碾压试验,包括铺土厚度、压实机械、压实方法与遍数、最优含水量、有效压实厚度、干容重等施工参数。
    试验完成,及时将试验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绘制成果表,编写碾压试验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其内容包括:
    (1) 上坝土料设计标准的合理性;
    (2) 适宜各种土料的压实机械类型及参数;
    (3) 粘性土的最大干容重、最优含水量及控制范围,并与室内试验成果比较分析其合理性;
    (4) 不同指导施工的参数、碾压机械、铺土厚度、碾压遍数。

五、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1  填筑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必须按设计断面进行;
    (2) 上坝坝料种类、级配、含水量、填筑部位及相应压实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必须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合格后方准铺筑上层土料;
(4) 坝面施工应统一管理、严密组织、保证工序衔接,分段流水作业,层次清楚和大面平整,均衡上升,减少接缝;
    (5) 各施工标段在填筑时,各段土层间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分段位置应错开;
    (6) 填筑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保证观测仪器埋设与测量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保证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完好。
    5.2  坝(堤)填筑施工技术要求
(1) 主坝上游压重部分:抛石压重部分重点控制抛石的材质和单块重量,具体要求如下:岩石软化系数不得低于0.8,石块重量20~60公斤为宜,最大平均粒径不超过80㎝,抛石压重平台宜整平,与堆石压重体结合部位铺筑厚度不小于20㎝的碎石,在碎石以上填筑堆石压重体。堆石压重部分具体要求如下:土料采用尾水渠开挖的合格上坝土料,要求粒径小于5㎜不超过30%,最大粒径不超过碾压层厚度的2/3,堆石压重平台表面不平整度小于20㎝,上部用碎石找平,压实标准要求孔隙率不大于20%,渗透系数大于1×10-3㎝/s,因此对尾水渠两岸岩石的开挖,施工单位应进行专门的爆破设计和爆破试验,确定开采方法、机具及爆破参数以满足抛石和堆石压重石料的设计要求。主坝38.30m以上全坝段采用砂砾料或砂卵石料填筑碾压,干密度不小于1.6g/㎝3,邻近护坡面约30㎝范围内压实干密度合格率应在90%以上,不合格干密度不得集中且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的98%。导流堤和防冲堤填筑必须先进行清基,清基厚度不小于0.5m,边界应在设计边线外0.5m,地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必须清除;土料可采用尾水渠开挖的石渣和壤土,严禁采用淤泥、分析沙、冻土快、膨胀土、分散性土;碾压干密度不低于1.6g/㎝3,堤顶预留沉陷超高0.2m。
    (2) 碾压机械应按平行坝轴线方向行进,不得垂直坝轴线方向碾压,并在坝轴线呈弧形段处应特别注意防欠压、漏压。
    (3) 相邻两段交接处,碾迹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0.50米;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米。各施工段之间的纵向和横向接缝的结合坡度不应陡于1:3,高差不宜大于0.5m。
5.3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1) 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时,铺料与压实表面均应适当洒水润湿,以保持施工含水量。
    (2) 为保证土层之间结合良好,均应在铺土前  将压实结合面刨毛1—2cm深。
    (3) 为配合碾压施工,铺筑应平行坝轴线顺次进行,及时平料并铺筑均匀、平整。
    (4) 机械碾压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行车速度以1~2档为宜;
    b.气胎碾、羊足碾、振动碾可采用进退错距法压实。
    (5) 铺料与碾压工序必须连续进行。如需短时间停工,其表面风干土层应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含水量控制在范围内。如需长时间停工,应据气候条件设保护层,复工时予以清除,并检查填筑面。

六、单元工程划分和质量评定及验收

    6.1  单元工程划分宜按轴线方向150~200米为一单元段,每一层为一个单元,具体结合承包商的承包段和生产管理另定。
    6.2  一般原则和要求
    (1) 坝体填筑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
    (2) 施工质量情况承建单位除填写质量评定表格外,还应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要清晰可靠,资料齐全。
    (3) 对施工中所有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为验收作好准备。
    6.3  质量检查和质量检测项目及质量标准
    质量检查与检测项目和质量标准,应根据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
    6.4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凡单元工程内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标准,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的评定合格;其他检查项目符合标准,检测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评定为优良。

七、其    他

    7.1  工程支付计量与测量,按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指示要求执行。承建单位应在本期支付前将质量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报表报监理部,以便复检后报业主。
    7.2  本细则未列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承建单位若需用时,需按承建合同之规定和相应技术规范编写施工技术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7.3  监理部与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验收、批准、认证、签字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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