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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水库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建设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码头水库围坝护坡混凝土预制板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该工程每个标段为一个分部工程,一条生产线(24小时)连续生产量为一个单元工程。
2.2. 在每个分部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由于该工程工期紧,各单位先报7天试验资料,28天后报正式试验资料。
2.3.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他试验室)应书面通知检测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4. 混凝土工程开工7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即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报告,设计工程量,工序流程图)。
(2)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日浇筑强度)。
(3)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掺合料与外加剂)。
(4)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5)施工作业方法(包括缝面处理,模具、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
(6)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7)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主要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建立健全)。
(8)合同支付计划。
由于该工程要求的混凝土强度标号为C20,抗冻标号为D150,承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2.5. 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2.6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试验。所有这些资料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7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2.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
2.9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承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前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2. 各分部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及模板安装进行复核,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预制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3. 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见表0—02—25)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标准参照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3.4.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10天),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检测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试验报告。
内容应包括:
(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3)结论意见。
3.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3.6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者指令返工处理。
3.7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
3.8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
(1)每一单元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本单元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具。
(3)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5)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9.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10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到指令停工整顿。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 水泥: 该工程要求四个标段用同一厂家水泥,运至预制厂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体积稳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4)稠度;
(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4.2.加气剂。砼中必须掺用加气剂,并严格限制水灰比,砼含气量规定为6%。加气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3. 骨料应选用优质骨料,超径含量小于5%,逊径含量小于10%,含泥量不大于1%。
4.4. 砂子采用中砂,细度模数益在2.4~2.8之间,采用纯净黄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
4.5.模板一律采用定型钢模板,脱模统一用一种厚度的塑料薄膜(厚度不小于0.2毫米)。模板翻转型式相同。
4.6 砼拌和必须采用强制式拌和机拌和,拌和好的砼应及时使用,超过24小时以上的砼不得使用,应作废料处理。成型的砼板,48小时内不得移动,应及时覆盖养护,洒水养护不少于7天,堆放覆盖保潮不少于7天,总计养护14天后方可使用。预制板的尺寸误差:板厚±3mm,边长±5mm,对角线±10mm。
4.7 成品板的堆放和运输应立放,倾斜角不大于60度。
五、其他
5.1. 每单元混凝土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
5.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材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 工程质量检验和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5.4 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质量检验认证按《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签证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5.5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按合同文件规定和《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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