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的总体概况及构架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基本上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精神,规范了建设各方的资质条件及责任,如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及见证取样单位以及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等;用黑体字标出了强制性条文,同时区分了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内容,主持验收单位、参加单位及个人等。但是,笔者认为,作为指导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全国性规范,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甚至缺陷:在验收内容上与现行相关规范、标准不相符;同时与老规范精神不连贯,有些规定甚至无法执行。下面就就具体条款谈一些观点及意见,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二、方法及内容存在的不足
1. 验收内容及检测项目不全
⑴ 对区域性土,如湿陷性黄土、冻涨土、液化性砂土等地区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未做明确的规定。区域性土,由于其矿物成分、形成环境的影响、具有其它土类所没有的性质。我们国家大,土类繁多,作为国家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去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在总则中明确说明,对于这些特殊土地基的验收,尚应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像《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就是这样作的。尽管本规范第1.0.5条也提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但不十分明确,尤其在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执时,这种含糊的规定会给工程质量的判定产生很多麻烦,也可能给工程留下隐患。如《规范》对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只规定了其强度或承载力、配比、压实系数 、分层厚度等,对于外放尺寸,未作任何规定,而这些内容的合格与否,对某些特殊土地基是至关重要的。对湿陷性黄土地基,足够的外方尺寸。是防止未处理土层受水浸湿的重要措施;一定外放的砂、石、桩,对增强地基土抗液化的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
⑵ 对现行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未列入: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中的6.1.3条规定“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6.1.6条:“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的10.1.6条:“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10.2.9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临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等。
2. 规定的内容不合理 ,规定的验收方法及数量不切合实际。
⑴ 方法不可行,无法操作:有关试块留制的规定中,第5.1.4条规定“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而这条规定在老规范及同期规范中的规定比较明确 ,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规定,浇筑混凝土时,同一配合比的试块,每班不得少于1组;泥浆护壁成孔的灌注桩每根不得少于1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中规定,直径大于1m的桩,每根桩应有1组试块,且每个浇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7.4.1条之中有相关规定。
⑵ 检测抽样率过大:如4.1.7条“其它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质量抽查从2%提高到20%不仅使建筑成本增大,也延长建设工期,难以执行;验收规范第5.1.8条对桩底清孔质量检测数量的规定为全数,同时对方法又未作说明。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
⒈ 对于《规范》中的不足,应该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建议按照现行规范的精神,分别按相关的规范,如湿陷性黄土地区按黄土规范,膨胀土地区按膨胀土规范,地基处理按地基处理规范等进行验收;对施工中的一些控制指标,如分层厚度、夯击顺序、间歇时间等,往往在验收阶段已无从查起,而施工纪录的真实性也难以肯定,不宜过于看重,应该以最终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⒉ 具体执行方法之建议: 《按统一标准》及《验收规范》框架规定的程序及内容,由业主主持招集,使有关责任主体对照各自应该执行的标准对各自的工作内容做出验收评价结论。对具体不同的处理类型建议按下列方式及内容进行验收:
⑴ 对垫层:除了按验收规范4.2.4及4.3.4条要求执行外,还要按《黄土规范》及《地基处理规范》对外放尺寸、下卧层情况做出评价,因为这些因素起着侧向隔水和侧向围护作用。
⑵ 对强夯地基:如设计要求是为了消除湿陷性,则没有必要进行荷载检验,只要采取井探取样,其井探数量按每地质单元每100m2 选取三个,取样间距为每米一个,评价湿陷性及湿陷起始压力即可,其它内容,仍然按验收规范区进行。如处理目的为消除砂土液化,则必须进行标贯试验检测其液化指数IlE,评价其液化等级。
⑶ 对复合地基:应对桩及桩间土进行相关评价,其承载力试验按每单元100m2选取,在征得设计及监理的认同后,桩身质量仍按2-5%选取即可;如场地有湿陷性或液化时,必须进行相关内容的检测,其抽样方式及数量按相关规范进行。
⑷ 对灌注桩基础:在前述理由的基础上,对清孔质量的检测数量随即按20%选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经过鉴定计量的仪器;如果用泥浆比重作为控制指标,则其取样部位应严格按《桩基技术规范》规定的深度部位采取。
⑸ 对大直径及嵌岩扩底桩:除常规检查项目(如原材料质量、配合比、浇注等)外,要做到成孔质量的逐孔终孔验(收)槽(此项内容规范规定应由勘察单位进行),并进行钻芯抽查或声波透射法检测评价桩身质量,用试块强度确定桩体承载力;因为用静载试验对大直径扩底桩或嵌岩桩确定承载力成本太高,甚至在有些条件下几乎是无法进行的;不符合高应变动力检测法应用前提及其受力边界条件。
谢安善 凤翔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夏 杰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李建华 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