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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实施安全监理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从事监理的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基本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实施监理的意识。这是作好监理工作,履行监理义务的前提,对于保护公司和保护自已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引起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

        所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因此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就必须使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与“三控二管一协调”中的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一样,必须把安全列入监理的控制范围之内,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

        监理安全控制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技术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监理企业作为法人并且是建筑行业的主体之一,所涉及的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前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与监理项目相关的专业中有关安全施工的部分)

        5.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3.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OOl)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5.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须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①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③监理人员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

        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消资质证书;民事处罚是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监理人员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理人员的刑事处罚,按我国《刑法》137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涉及到监理的主要有五条,即四条、十四条、二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其中最主要的是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应当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是讲监理单位和个人依法应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单位和个人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二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即“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此监理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中的强制性标准;

        2.施工高处作业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的强制性标准;

        3.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是否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中的强制性标准;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搭设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l

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00)中的强制性标准;

        5.物料提升是否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中的强制性标准;

        6.按照工程项目所属行业(如房屋建筑、水电、化工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施工安全的规定;

        7.高处作业和基坑施工是否符合《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的全部规定。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所列内容,用以上七个方面相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中强制性条文对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8.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即:“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所称深基坑(槽)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米、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的边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模板支撑系统。”

        凡项目施工中有此类工程者,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首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再报监理进行审查签字。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

  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随时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

         1.施工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正常运转。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本工程项目上是否健全、是否贯彻执行。其中包括: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⑤施工现场安全防火、防爆管理制度;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⑦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⑧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施工现场门卫管理制度。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特别是土方开挖、基坑施工、桩基、高大模板的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贯彻执行更应予以关注。

        4.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卸作业是否按相关规范和规程进行操作。

        5.检查脚手架的搭设、使用、拆卸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6.检查高处作业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7.检查现场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的架设是否按规范、规程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8.检查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及危险品的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

        监理要通过巡视、定期检查、旁站等措施,发现施工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这样做了就是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样做了就是依法执行了监理。如果监理理应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而未发现,就成了监理的“不作为”行为,就是失职。如果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也不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也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成了监理的不良行为。若发生了安全事故,那时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就可能受到处罚甚至承担责任。所以监理必须认真、勤奋地工作,才能担当起监理的重担。

        监理人员在从事监理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掌握必要的建筑施工安全知识。要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特别是建设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条文。知道从事监理工作自已应懂什么、做什么。应该审查的,你不审查;应该制止的,你不制止;应该报告的,你不报告;就是你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如果在你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情况下违反了国家规定,同样要受到处罚。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而对你原谅。   二、坚持按法定程度履行职责。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施工单位履行完必要的手续之后监理才能签字。

        三、不要越俎代疱。不要超越自己的权限处理问题,不要干预施工单位的内部事务。特别是不要以为自己懂,或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水平和监理的重要,而去指挥施工单位的操作,把本不属于自已的责任拉到自已头上来。

        四、不能签的字决不要签。哪怕上级或公司下命令也要据理力争。一定迫你签,只能签上不同意见和理由。如果有别人代签,一定要用书面表示保留意见,否则有可能被认为默认。须知不签字错误的责任远比签错字的责任小。

        五、及时询问、请示、备案。对吃不准的事项应及时询问,一定要找到可靠的依据后才能着手处理问题。不行就提交上级处理。对已处理过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备案,如果有错可及时获得纠正;如果上级认可或默认,则责任由上级分担。

        六、要特别注意保存原始文稿。对上级重要的口头指令要及时用书面返回确认或备案。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法律是监理工作的工具和武器,监理工作处处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监理人员决不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也不能只会纸上谈兵。良好的素质、高尚的品德、全面的知识、丰富的经验,这是从事监理工作的必要条件,我们应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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