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公司在监工程项目不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特制订监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守责任制度。
第三条 公司员工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切实防止监理责任事故发生。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制,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负责。
第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定职能部门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指定技术管理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委托专人(专职或兼职)分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监理人员依据《条例》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监理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审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题报告等文件;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7.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1.参与编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7.核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安装和验收的手续及记录;
8.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就是否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以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9.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编写本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第十四条 监理员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问题要求整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结合管理评审和内审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一般情况每年进行二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运行状态。检查形式为:看现场、查记录文件资料、调查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安全监理检查,一般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公司质量技术部协同各项目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检查。检查形式采用察看现场、查验记录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检查重点包含项目监理部全部监理活动,并突出专业(质量与安全)、专项(深基坑、高支模、外排栅、主体结构、桩基础、塔吊、网架等)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在监项目进行检查,一般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在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与安全和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不合格项,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对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复验确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暂停工,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②、直接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安全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安全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安全事故。①、死亡3人以下;②、重伤10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下。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公司负责人报告,并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公司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损失。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3.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人员,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安全监理责任制由公司负责解释。
苏州市建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品捷电子项目部
20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