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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二、开 工 申 请 控 制
2.1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站审批。
2.2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站审批。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材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构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2.3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站,监理站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4监理站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站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5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站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 工 过 程 控 制
3.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3.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3.5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8)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3.6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3.8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3.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拱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10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站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它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1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必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2。
(6)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一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1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3.12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3.13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埋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3.1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3.15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站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5)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    他
4.1土方填筑工程对于碾压式土堤按层、段划分单元工程,新筑堤按堤轴线长200—500m、老堤加高培厚按堤段填筑量1000—200m3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对于吹填工程按一个吹填围堰区段(仓)或按堤轴线长100—500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源或土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土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项目法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
4.3每一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4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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