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监理部对本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安全监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理行为,提高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我监理部根据公司总工程师的要求和安全监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学习09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2、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1)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
(5)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
(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
3、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安全监理人员共同编制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安全专项实施细则;
(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
(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4)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
(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6)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理应参与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
(8)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培训工作情况。
4、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委托安全监理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我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制度和措施,并应做到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1)安全监理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单独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安全监理方案编制与监理规划同时进行,并在项目开工前报送建设单位单位、安监站。
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安全监理方案应有以下内容: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安全监理工作制度;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拟定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包括的内容
实施细则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应该包括:编制实施细则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周边环境状况;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方法及措施;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或监理例会,并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5)安全监理月报及包括的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的安全监理活动应载入监理月报,单独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月报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安全监理月报应有以下内容: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简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文明施工状况评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必要时附照片);安全生产问题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和效果;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问题及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6)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及包括的内容
工程监理项目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监理工作总结应有安全监理内容。安全监理工作总结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应有以下内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概况;委托安全监理约定执行情况;安全监理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情况;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论;安全监理工作效果及评价;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7)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商讨管理现场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措施,达成共识,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8)现场监理机构每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工地例会上讲评,提出整改建议。
(9)每月组织三方共同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开会评比,奖优罚劣。
5、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3)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4)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
(5)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6)现场施工用电方案和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以及防火管理制度;
(7)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或措施。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附有说明: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标准、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市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等;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中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6)地下顶管作业工程。
(7)预应力工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本项目需要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有:脚手架搭设方案,箱梁满堂红支架预压方案,顶管施工方案等。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程序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是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履行论证,并按论证报告修改专项方案;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2)符合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论证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3)针对性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工艺、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6、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要点
(1)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持证上岗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工。
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施工应围档全封闭施工;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2)基坑施工
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应有降水措施。
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保护措施。
基坑上下周边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
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3)脚手架
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搭前进行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钢管脚手架应用统一管径,扣件连接,严禁钢木混用、铁丝绑扎。
立杆应有垫木或底座基础,并有排水系统。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立杆有纵横扫地杆。
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斜道上设有防滑装置。
架体出入口和紧临架体的通道,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卸料平台不准与脚手架连接,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4)模板及支撑体系
模板工程应有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对箱梁的大跨度、大荷载模板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附有支撑系统验算计算书。
支撑立柱应垂直、稳定、下有垫木,立柱间距、水平支撑、纵横剪刀撑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制模施工是在2m以上高处时,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可靠的作业环境。
制模作业面上的孔洞和临边应有完善的防护设施。
模板及支撑系统施工完毕,应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5)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现场布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用电平面布置规定进行。
施工用电干、支线架设高度应符合要求。
架线电杆、横担、绝缘子,电杆埋深等应符合规定。
严禁使用老化、破皮、漏电的电线和电缆。
施工用电变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室应有示警牌、配备灭火器、绝缘垫、绝缘手套等用品。
配电箱内有标记,下引出线整齐,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动力开关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用电开关箱应统一编号,安装位置适当,周围无杂物,箱体下边高出地面60㎝,箱内闸具齐全,熔断丝匹配。
用电设备,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施工用电统一管理,用电必须办理手续,严禁擅自乱接乱拉临时用电。
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和接电、送电、架线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6)“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m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7)各类施工机械
打桩机:打桩机出厂证、准用证有效;设备完好,配置齐全,不准带病作业;超高限位装置有效可靠;作业区上空无高压线;电源线路无破损,有专用电开关箱;机上控制系统有效可靠;钢丝绳防锈、润滑良好;操作人员持证作业;机上挂有安全操作规程。
木工机械:每台机械有专用开关电箱,接地、漏电保护;搭设防护棚;挂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钢筋机械(剪切机、成型机、冷拉、调直机、对焊机):安装验收手续;传动部分有防护罩;搭设防护棚;冷拉、对焊作业区设有防护;设有专用开关电箱及接地、漏电保护;挂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电焊机:设备检验完好;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焊把线接头不超过三处;线路绝缘良好,不得有破皮、漏电现象;焊机配有防雨罩;设有专用开关电箱;外壳有可靠接地、防漏措施。
潜水泵:设备工具检验完好,绝缘良好,设有专用开关电箱,有接零装置,漏电保护器。
7、安全监理人员守则
(1)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树立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2)认真学习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掌握安全监理工作要点,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背心进入施工现场,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登高。
(5)在攀爬脚手架,上下脚手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时,应注意跳板是否牢固、安全、防滑,并注意头顶、脚下,防止碰头、滑倒或坠落。
(6)凡遇高处作业或吊装区域不得停留或穿行。
(7)在现场巡视监理时应高度注意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以及高处作业临边防护设施是否齐全,警惕失足。
(8)现场巡视、跟踪检查过程中,进入暗处工作或夜间工作须带手电筒或照明工具。
(9)攀高作业或在高处旁站监理(如预应力张拉)应有防护措施和个人保护用品。
(10)雨季监理时,不得在钢管脚手架上、吊装机械下避雷雨;冬季攀高监理时,应注意防滑防冻。
(11)重视现场安全防火,不在禁烟区内吸烟,不乱扔烟头或明火,不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严禁办公室内使用电炉,外出或下班时应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13)凡患有恐高症、眩晕、严重贫血症、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宜从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发生疾病,及时就医,不应勉强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8、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划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审查的,应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将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已下达书面指令,同时又将情况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仍然我行我素,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站)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第58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已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因有关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