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
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 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
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
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
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
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
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 监督站的责任
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
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监督站发给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建设单位凭《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监督费,发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按工程规模组建安全质量现场监督机构,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监督站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总包与分包以及各主体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
第十三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通过站领导审定后,由建设方召集相关主体参加的工程会议,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向各相关单位交底,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过程控制中强制抽检的要求和项目等。
第五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除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还应对该项目各方主体技术负责人、参建人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熟悉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方与其它相关主体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对监理单位制订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监督站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质量现行验收标准,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方针,对各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全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地基基础、管道安装、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
二、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
三、监督落实受监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性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的比例、内容、频率,委托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准确进行严格控制;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质量性能;
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落实,及时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六、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主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处理的会议;
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监理单位的复检记录;
八、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原始资料。
九、依法依规如实作出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费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站运作经费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拨付,并按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费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
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结)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结算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根据监督站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