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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喷淋系统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1.0 目的
确保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泡沫灭火、气体灭火及消火栓各消防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
2.0 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低倍和中倍、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和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3.0 职责
项目总监向业主负责,管理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消防监理工程师向总监负责,管理消防系统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4.0 工作程序于质量控制内容:
4.1 前期工作的质量控制
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4.1.1 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和批准。整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技术文件和施工图应齐全,且无重大错误。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
负责人:业主 ;参与人:监理、承包商
4.1.2 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备有效的相应资质的队伍承担。
负责人:业主; 参与人:监理
4.1.3 施工批准文件。必须获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工程施工的批文。
负责人:业主; 参与人:监理
4.1.4 编制施工方案并经项目总监理批准。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进度和施工方式,质量保证体系,所执行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质量控制重点环节,隐蔽工程内容等,还应包括安全施工方案。
负责人:业主及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
4.2 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控制:
为保证消防系统上所使用的系统组件、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在购置和进场检查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4.2.1 购置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
4.2.1.1甲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消防产品,应具备制造地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以及使用地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认可证。
负责人:业主
4.2.1.2 乙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除满足4.2.1.1的要求外,承包商在签订购货合同前应将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及相应样品、样本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并取得同意。如果不能同意,应更换供应商。对于重要设备,监理参与产品出厂试验。但是,此试验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最终肯定。
负责人:承包商 参与人:业主、监理
4.2.2进场检查。负责人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
监理工程师应对所有消防系统上使用的设备、材料和系统组件在进场时进行仔细、认真负责的现场检查,并作出同意使用或不同意使用的决定。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4.2.2.1功能检查。系统组件、管件、设备和材料的性能和材质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4.2.2.2资料检查。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和有效。除具备出厂合格证和第4.2.1的许可证和认可证外,对下列设备、组件还应具备:
① 喷水和喷雾系统中的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泡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装置、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单向阀、喷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② 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系统中如安全膜片等不能复检的产品应出具出厂检验报告。
4.2.2.3 外观检查。对系统组件、设备及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系统组件及设备等应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外露非加工面保护涂层完好;无保护层的加工面无锈蚀;外露接口无损伤,保护物良好;活动机件无卡阻和异声;铭牌清晰牢固与标准相符;介质流向标记清楚。安装、维护和运行说明书与手册齐全。
② 管子及管件表面无裂纹、夹渣、重皮等,锈蚀或凹陷不超过壁厚负公差;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和径向沟槽;垫片无老化、分层、折皱。
4.2.2.4 性能检查。对重要的系统组件应进行性能检查,并达到要求。
① 对于非消防产品的通用阀门,应进行抽检或逐个检查,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② 喷水与喷雾系统中报警阀应逐个进行渗漏试验;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抽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管和各种限位装置应逐个进行功能检查。作好试验记录。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③ 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50281-98《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④ 气体灭火系统中的选择阀、液体单向阀、气体单向阀和高压软管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阀驱动装置亦应进行检查并符合要求。作好试验记录。试验方式及要求,按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4.3 施工与安装的质量控制。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要对每个消防系统的每道工序和每个设备和组件的安装质量进行严密和有效的监督、控制。
4.3.1 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制订出项目监理细则,并经总监批准。监理工程师检查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审查承包商的开工报告,书面通知承包商监理旁站工序、隐蔽工程内容及理化试验项目。
4.3.2 施工与安装的质量依据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相应的规范。监理工程师应利用目测、检测工具的量测和理化试验的方法来检查质量,凡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承包商,进行处理,直到满足要求。当出现质量受到影响而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措施,经总监同意,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令。
4.3.3 严格工序间交接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并办理书面手续,不能隐蔽。工序间的交接除消防系统内部工序外,还应包括土建、电气等专业。
4.4 管网的试压、冲洗质量控制。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管网的试压、冲洗是检查系统安装质量的保障系统使用功能的重要环节。试压、冲洗不合格的系统不能投入使用。监理工程师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4.4.1 一般规定
4.4.1.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压、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在进行该项工作之前,应制订试压冲洗方案,并获得监理批准。
4.4.1.2 试压中压力表不少于2只;精度不低于1.5级;量程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4.4.1.3 对不能参与试压或冲洗的设备、仪表、阀门等应加以隔离或拆除,试压或冲洗完成后加以恢复。临时盲板应带大于法兰的边耳,作好临时盲板数量及位置的记录,拆除时加以核对。
4.4.1.4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渗漏时,应停止试压,放空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4.4.2 泡沫灭火系统的试压和冲洗的方法和要求,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7条执行。试验合格后,按该规范附录D和E的记录表填写。
4.4.3 喷水和喷雾系统的试压和冲洗的方法和要求,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6条执行。试验合格后,按该规范附录A和B的记录表填写。
4.4.4 气体灭火系统的试压和冲洗的方法和要求,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3条、3.5条和3.7条执行。试验合格后,按该规范附表B.0.2和B.0.3填写。
4.5 调试的质量控制
4.5.1 一般规定
4.5.1.1 调试应在施工结束,打压、冲洗及各类理化试验合格后进行。
4.5.1.2 调试前对规范要求的资料和记录应齐全。
4.5.1.3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4.5.1.4 调试前应再次检查确认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的规范、型号、数量以及系统的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调试。
4.5.1.5 临时需要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所需的检验设备齐全。记录表格已印制好,由专人负责记录。
4.5.2 单机调试
4.5.2.1 单机调试由监理组织。试验对象是系统中设备和组件及仪表、阀门的质量和功能。试验的内容是各系统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单机调试内容。
4.5.2.2 监理应认真组织和监督每台设备和每个组件的每项试验。对质量和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设备或组件,应立即进行分析和处理,使其达到要求。
4.5.3 系统调试
4.5.3.1 系统调试由业主组织。试验对象是系统的功能。试验内容是各系统施工和验收规范内规定的调试内容。
4.5.3.2 系统调试应在单机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有关联动装置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
4.5.3.3 监理协助业主做好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并参与调试。
4.6 竣工验收
消防系统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并组成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均按规范执行。
5.0 应用文件。
监理工程师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应执行的文件:
经过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除以上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0 质量记录
每样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施工和调试中的每道工序,每个隐蔽工程,每个试验都要作好详细、如实的记录。记录的格式应采用有关规范的附表和江苏2省建委建设监理处编制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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