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施工现场的防火技术和管理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要有防火防爆的措施,并督处施工单位落实实施。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定期组织职工学习防火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各种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7)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的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8)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3、木工间防火
(1)严禁吸烟,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2)每天下班前做好落手清洁工作。刨花、木屑必须堆放在安全场所,定期处理,以免火灾事故发生。
(3)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4)严禁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应报有关方面同意,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5)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并保持消防道路的畅通。
4、危险品仓库的防火
(1)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危险品应根据性质不同,分开储存,不准与一般物资混存,堆与堆间距不得小于0.6米,距离墙、桩不得小于0.4米,距离屋架下弦不得小于1米。
(3)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应采用库顶喷水等降温措施。
(4)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禁止使用60瓦以上的大电灯泡及碘钨灯,水银灯等照明装置,并有避雷装置。
(5)电器开关及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库内。
(7)配备足够的、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8)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5、涂装的防火
(1)喷漆、涂漆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形成爆炸极限浓度,引起火灾爆炸。
(2)喷漆、涂漆的场所内禁止一切火源,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
(3)禁止与焊工同时间、同部位的上下交叉作业。
(4)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纱团和手套等应及时清理,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因化学反应而生热,发生自燃。
(5)对使用中能分解、发热自燃的物料要妥善管理。
(6)涂装现场禁止吸烟。
(7)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品种应分库存放。
(8)涂料和稀释剂的存放和管理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9)调料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室内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不能兼做更衣室和休息室。
6、喷灯的防火
(1)使用喷灯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其他人员不应随便使用喷灯。
(2)喷灯加油时选择好安全地点,并认真检查喷灯是否有漏油或渗油的地方,发现有漏油或渗油禁止使用。
(3)喷灯加油时,应将加油防爆盖旋开,用漏斗灌入汽油,如汽油不慎,油洒在灯体上,则应将油擦干净,同时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汽油挥发掉,再点火使用。加油不能过满,加到灯体容积3/4即可。
(4)喷灯在使用过程中需加油时,应首先把灯的火焰熄灭,然后慢慢的旋松加油防爆盖放气,待放尽气和灯体冷却后再加油,严禁带火加油。
(5)喷灯点火后先要预热喷嘴,预热要利用喷灯上的储油杯,不能图省事,采取喷灯对喷的方法或有炉火烘烤的方法预热,防止造成灯内的油类蒸汽膨胀,使灯体爆破伤人或引起火灾。放气点火时慢慢地旋开手轮,防止放气太急,将油带出起火。
(6)喷灯作业时,火焰与加工件应注意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高温反射造成灯体气体膨胀而发生事故。
(7)高空作业使用喷灯时,应在地面上点燃喷灯后,将火焰调至最小 ,用绳子吊上去,不应携带点燃的喷灯攀高。作业点下面及周围不允许堆放可燃物,防止金属熔渣及火花掉落在可燃物上发生火灾。
(8)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使用喷灯时,应先进行通风,排除该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气体。禁止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进行点火,应在距离人井或地沟1.5~2米以外的地面点火,然后用绳子将喷灯掉下去使用。
(9)使用喷灯禁止与喷漆、木工等工序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10)喷灯连续使用时间不宜过长,发现灯体发烫时,应停止使用,进行冷却,
防止气体膨胀,发生爆炸,引起火灾。
(11)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在其它禁火的区域使用喷灯烘烤时,事先必须制定相
应的防火、灭火方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喷灯烘烤。
(12)作业现场要根据消防要求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人专门维护。
7、地下工程的防火
地下工程施工中除遵守正常施工中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还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不宜直接敷设在墙壁或土墙上,应用绝缘材料架空安装。配电箱应采取防水措施,潮湿地段或渗水部位照明灯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安装防潮灯具。
(2)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离长,应适当增加出入口的数量。
(3)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不小于1米后
净宽计算。每个出入口的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米。
(4)疏散走道、楼梯及坡道内不宜设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工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楼梯、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灯,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宜过大,距地面高度为1~1.2米。
(7)地下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给水管道可以与施工用水管道合用,特殊地下工程不能设置消防用水时,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轻便消防器材。
(8)大面积油漆粉刷和喷漆应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内部进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过多,同时在粉刷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加强通风。
(9)制定应急的疏散计划。
8、电焊工、分割工的防火
(1)焊工、分割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施工现场不得任意动火,需要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开具动火证,明确监护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方可作业。
(3)焊工、分割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接。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洁,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乙炔瓶和氧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11)氧气瓶不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12)氧气橡胶管应为红色,乙炔橡胶管应为黑色,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有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14)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或接火盘和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9、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2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备,上述设备周围不得堆物。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置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征,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
(4)高度超过24米、层数超过10层的工程,重要的及施工面积较大的工程,应在工程内设置临时消防给水(可与施工用水合用)。
(5)工程内的临时消火栓应分设于各层明显且便于使用的地点,并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到达工程内任何部位。每个消火栓处宜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