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是指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3)168号)规定了电力建设监理项目部要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这也是因为电力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多、项目建设协调难度大、建设项目危险程度大等特点决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安全专职人员的设置,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和监理部总监的领导下,基本上主持了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召开定期安全例会、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准用证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复查、协调交叉作业和现场文明施工整治等工作。但随着新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装机容量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法人(简称业主)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从数量上要求人多,在广东一个百万机组火电工程监理项目部有一名安全副总监、三名安全专职人员,但业主领导还经常在安全例会上讲“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不够,未达到合同要求,现场管理工作力度不够”之类的话,有些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甚至达到五人,业主以为只要配置了足够多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有效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管理了,但答案不是肯定的。
首先让我们看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大部分业主及监理部领导都要求专职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现场,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形象的概括了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查隐患、纠违章、抓整改、促落实”,上面的观点应该很详细的描述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其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对施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4、对施工单位拒绝停工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当然,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查时,也会发现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但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在纠正违章上,如果对监理项目部的安全处罚进行统计,会发现大部分罚款来至习惯性违章处罚,而这些应该是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甚至班组安全员的职责。因为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对安全处罚存在较大的反感情绪,造成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人员对立甚至矛盾扩大化。习惯性违章作为施工现场的陋习,也是安全管理的难点,安全监理工程师把主要精力放在这方面,又是仅仅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简单的处罚,是不会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标价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电力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习惯性违章的区区几百元罚款是不会放在心上,施工单位如果不负责的将罚款单转到施工班组或个人,将所有的矛盾都转移到安全监理工程师身上,由于罚款效果不明显,施工现场的习惯性违章仍时有发生,业主及领导们也会讲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使得安全监理工程师处于较难堪的位置。
其次是许多人员会混淆“安全监理”与“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概念,认为“安全监理”是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事情,甚至很多监理公司的领导和监理项目部的专业工程师也这样认为,有时会听到这样的言论:“让我们管安全,哪要你们专职安全人员干啥”。在一个火电建设项目干灰库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搭设的外脚手架走道不合格,土建专工在工程验收时没有安全通道,不能走到验收的平台时,就通知安全监理专职人员,要求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给施工单位下整改单,完善脚手架的安全通道;在电厂氨站准备卸氨时,专业工程师觉得不具备条件,也就通知安全监理工程师,讲氨站试运行驶目前不具备条件,卸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你们安全的要管管。卸氨当日,安全监理工程师告诉业主负责卸氨工程的主管不具备条件时,业主主管大怒,报告领导后要求监理项目部立即将安全监理工程师撵走。将“安全监理”与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分开,违背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是自己分管的项目的安全监理责任人。电力建设,多工种交叉作业多,进度协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有很大的关系,但仅要求安全监理工程师来协调交叉作业是不可行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都想获得最大的施工空间,但电力工程建设是需要多工种交叉作业,这就需要项目领导从工程进度的全局考虑,最大限度的避免立体交叉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但现在的问题正好反过来了,施工单位会以安全问题来向业主、监理单位讨价还价,这些问题最后会到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身上,许多问题都要求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包括施工平面的管理、占道施工、交叉作业等事宜;就这样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被逐渐放大了。为什么会这样呢?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说出来实情:“你们安全监理可以罚款”,这也许是安全监理工程师最大的悲哀。(不过在很多电力建设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罚款都能达到几十万元甚至更多)
为什么业主会要求监理单位配置如此多的安全监理工作师呢?我想这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电力安规〉)的规定有关系,〈电力安规〉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该说〈电力安规〉对提高电力建设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意义,针对电力建设的特点和电力建设安全的特殊性,特别是电力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时,在电力系统内部实行〈电力安规〉是可行和有效的。但随着电力(发电企业)市场化的发展,发电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基本不再具备政府的职能地位了,发电企业与施工单位也就变成了真正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单位将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委托给合格的施工单位后,就将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转移到施工企业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危险行业,是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具备条件的。现在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还都沿用计划经济时体制,由业主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单位的项目部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这本身就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公平的原则,安委会的主要工作也就变成了定期召开一下会议,节日前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安委会下设的安监部门也就是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了,经常会在会议上听到这样的观点,“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我们安全管理的是监督体系”,这个观点是对〈电力安规〉第四章的“安全监督”的错误理解。〈电力安规〉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37条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驶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现时情况是电力建设项目安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进度和投资(特别是现在各个电厂都想创造电建工期最短的奇迹),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来负责,变成了下设的安监部门来对安委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行监督,在许多项目的安全例会上,都会听到安全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不满意而发牢骚,但问题却很难解决,而有些项目的安委会就变成对安全部门的批判会。
那么,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到底该如何控制了?其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安全工作的理念是责任,只有依法明确参建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才能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等情况。作为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管理的优势,提前介入到项目建设中,对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制定安措费用的支付计划及控制措施。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效益,工程管理只有从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下一步工程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现在电力建设项目也都在工程合同中对安措费进行了单列,但很多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反正跟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没有什么付款节点和考核指标。其实早在2004年东莞建设局就实行了安全保证金制度,电力建设也可以借鉴的,他们将安全措施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安全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进行考核,评价合格付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这样业主就可以将安措费用严格的控制住,也避免与施工单位为一些小的罚款产生矛盾。其次监理部要明确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可能将安全与生产分开的。监理单位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他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应该是一个复合性的人才,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常常会提到“四控、两管、一协调”,有些大的项目部会将“四控”分开处理,很多电力建设大的项目部都设有专门的技经人员、安全专职、P3控制员。当然,设置以上专业化人员可以更有效的提高服务,但如果项目部管理层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将会适得其反。安全方面其实每个监理单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但缺少的是对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如何制定可操作的考核机构和制度,是监理公司值得思虑的问题,我们不能等总到事故发生后再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现在电力建设工程都为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为了经济效益,往往在手续不完善就已经开工建设了,作为地方重点工程,许多职能部门也是一路绿灯,甚至不管不问;再因为电力建设的行业特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会出现管理的空区和交叉执法的情况,随着一些非电力施工企业的进入,监督管理就变得非常复杂了(在许多电厂项目就出现了施工起重机械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检验备案的情况,施工企业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004年在东莞的一个电建项目,地方建设局仅对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对安装单位讲不是由建设部门归口管理,放弃了监督。应该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为准则,国家也要明确电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不要几家单位共同发文、联合执法,体现政府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作用,这样监理单位也能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更好的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