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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管理,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力度,规范环境监理工作,实现环境监理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化,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环境监理动态,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环境监理报告按报告形式分为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两种。数据报表型是指根据监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填报的,以各种报表为主的报告。文字报告型是指对监理工作综合描述、分析、总结为主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环境监理报告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半年简报和年报。快报主要适用于各类污染事故和典型事件处理报告,以文字报告型为主;季报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各类数据阶段性统计,以数据报表型为主;半年简报适用于半年情况小结,以文字报告为主;年报适用于全年各类数据综合统计,以及综合分析和工作总结,包括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

第四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直辖市本辖区各类环境监理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上报。

各级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机构有权要求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向其上报有关监理报告。

第二章 环境监理快报

第五条 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采用环境监理快报。环境监理快报要求一事一报。

第六条 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国家环保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境监理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量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同级环保和上级环境监理机构。

第三章 环境监理季报

第八条 环境监理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理工作量,通过填报本制度附表所列内容反映。

第九条 环境监理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量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机构。

第十条 县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量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环境监量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四章 环境监理半年简报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理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简要报告半年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第五章 环境监理年报

第十三条 环境监量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理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理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

3、征收排污费情况;

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5、自身建设情况;

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第十四条 环境监理年报由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第十五条 县级环境监理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量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出,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省级环境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局。

第六章 环境监理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环境监理报告是上级环境监理机构检查下级环境监理机构监理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报告报出单位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是,应当立即纠正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监理报告的管理,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各类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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