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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学院一期工程监理交底

一、监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与其配套使用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本工程施工管理操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J01-41-2002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及《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监理工作内容:
1. 根据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1 1.0.4:依据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监理合同》规定:本工程为施工阶段监理,监理内容包括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监理增加了监理责任。即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监督落实的权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监理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工作性质是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关系:
1.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是合同关系。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下,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建设监理法规及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管理者,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2.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是业务关系。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充分理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实现。如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中有不足之处,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监理工程师无权自行修改设计、无权在设计修改图上签字,修改设计图纸必须通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应配合作好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工作。
3.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公正地处理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要求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凡与建设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若承包单位对设计图纸有不同看法时应通过书面形式,采用《工作联系单》向监理单位反映解决,与设计直接联系应在监理单位的授权之下。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在施部位不符合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时,可以对工程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将拒绝签审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有权要求不合格部位暂停施工,甚至调换不称职人员,情节严重时可以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4.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
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做为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向安全质量监督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5.与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
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使管理权力,监理单位将认真执行有关部门的决定。
四、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 基本程序: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25至P27。
(二) 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
1.  事前控制:
(1)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2)审查分包单位和实验室的资质;(3)查验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   (4)签认材料报验;(5)签认建筑构件、设备报验;   (6)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7)审查主要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8)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法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2)核查工程预检;(3)验收隐蔽工程;                   (4)检验批验收;(5)分项工程验收;(6)分部工程验收;
(三)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方法:
1. 基本程序: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21页程序。
2. 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1) 审批进度计划:
总包单位应按年、季、月度编制生产进度计划,并将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同时列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计划报审一式四份,经审批后,现场四方各存一份。
(2) 进度计划的实施监督:
要求承包单位在每周一次的监理例会上说明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提前或滞后,应分析其原因,并于每月25日前报当月的工、料、机动态表。
(3) 工程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
1. 每月(季)末应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如与计划进度有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 如由于资金、材料、设备不能按计划到位造成进度滞后,应由责任单位积极予以纠正。
(四)、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基本程序: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P35页程序。
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1) 审批资金使用计划:
承包单位应在施工进度计划批准后十日内,依据施工合同将合同内价款分解切块,编制与进度计划相对应的工程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核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计划。
(2)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的支付:
承包单位要在每月26日前将上月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汇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按照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办法计算工程进度款,并填写《()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五)、当施工中发现问题时,项目监理部可能采取的措施:
1、 口头通知:在监理工程师巡视、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或施工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监理人员立即口头通知进行纠正。口头通知的原因、要求及接受人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工程师日记》或《项目监理部日志》上予以记载。
2、 书面通知:对口头通知无效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发现施工进度严重偏离施工进度计划时,将及时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纠正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向项目监理部回复,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的情况进行检查。在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验收时,发现不合格工程,项目监理部要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复查。当监理工程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有可能蔓延时,当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加固补强处理时,为避免造成更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将下发《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对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到位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复工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复工。
五、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我项目监理部在本工程施工阶段将进行下列工作,请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予以大力协助、支持和配合。
(一)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场资格审查,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承包单位进场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必须通过承包单位申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其施工资质证明文件报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符合行业和施工合同要求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的证明文件,国家和行业要求执证上岗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上岗的人员不得上岗。
3、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特殊工种人员执证上岗资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同意后上岗。
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并附上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技术方案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检测结果不予承认;对施工单位选定的见证取样检测单位,项目监理部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监理工程师提出考察和选定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应为项目监理部的考察提供方便。
6、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物资进场验表》及其附件,项目监理部对其进行验证并签署意见,未经项目监理部书面批准准予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需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材料,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向项目监理部报告,由项目监理部见证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送样执行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7、建筑设备、机具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设备、机具进场性能完好的证明文件,未经项目监理部审核同意,施工设备、机具不得用于本工程。
8、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认真检查,符合要求后,项目经理应如实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并报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并签署检查结论。
9、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图纸会审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整理,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各方应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在定位放线、测定标高后,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并同意后才能施工。
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计量器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报项目监理部检查。
12、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应将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许可证等有效复印件,提交给项目项目监理部审查和备案。
13、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另外,根据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若本工程施工中存在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土方开挖工程;② 防水工程;③ 模板工程;④ 钢筋混凝土工程; ⑤ 起重吊装拆除工程;  ⑥ 脚手架工程⑦拆除工程 ⑧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⑨电气设备及安装调试工程⑩电梯安装工程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5、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
16、现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工棚必须符合《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17、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应该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其中交通指示标志、夜间红灯示警、以及防火、防爆、电气等有关安全措施和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18、当施工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动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工程才可以开始施工。
(二) 施工过程阶段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对自检合格者记录签字,及时通知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复查,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未经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字同意隐蔽者,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施工单位应在主体结构施工前编制“试验计划”并及时按规定做好各种试验检测,需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部,并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4、施工单位应完善工序控制,严格工序间的交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质量预控,对各工序操作巡视检查,严禁违章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应及时纠正。
5、对应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施工,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小时报告项目监理部,并配合项目监理部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6、对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各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7、当工程需要工程变更时,必须按照监理规程和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和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提出和确认,未经四方签认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北京市有备案要求的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现场后应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查验。
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①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② 必须编制拆装专项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③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有签字和书面记录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④ 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验检测;
⑤ 施工单位在该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合格标志应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⑥ 在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对高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施工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介绍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1、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对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应设防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督促实施。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定期组织检查。
13、当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应立即通知项目监理部,并会同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进行勘察,查明原因,对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作出鉴定,原则上一般性结构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方案报请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再进行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14、承包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汇总,施工资料必须做到整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本项目全部施工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项目监理部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备案。
六、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为搞好本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  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对于承包单位负责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资料员应持证上岗。
3.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施工合同与设计文件的规定。
4.  总(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施工图纸、《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关内容,编制工程资料管理的具体文件,包括检验批报验计划;施工试验与见证取样试验计划;进场材料报验计划等。工程资料管理的具体文件,应按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要求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5.  工程资料实行总包负责制。总包单位应负责汇总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移交等项工作。对于分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资料,总包单位应负责汇总,保证工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6.  实行工程资料月检查制度。每月定期由监理单位资料员督促并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工程资料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以总包单位的资料员为责任人,检查内容为工程资料管理具体文件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书面通知相应单位,令其限期改正。
7.  分包单位应负责对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在分包工程完成后,将工程有关资料向总包单位移交,并通过验收,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经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归档。
8.  总包单位负责中间验收及外部抽检时对资料检查的组织工作,保证资料及时准确地送达检查人员手中,要求资料管理系统建立有效的联络方式。
在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时,总包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9、新的工程开工,各单位的配合会有一个磨合期,各单位要努力,使磨合期尽可能的缩短,希望各方密切配合,圆满完成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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