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本细则专为水利水电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检验而制定。细则制定的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为: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4)《热轧钢筋》GB1499—84;
(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6)《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
(7)《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87;
(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0)《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BJ63—89;
(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12)《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5)《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16)《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水规总院、水电总公司1992
年3月);
(17)《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
(18)建设方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的技术性条款。
(19)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
本细则与上述规定有矛盾之处,以上述依据为准。
二、承建单位检测试验
(1)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建单位检测实验室是否具备与所承建的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建单位要配备有较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所有检测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同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承建单位主要检测任务包括: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施工准备阶段的试验、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试验、检测资料记录和整理,以及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和抽检工作,并尽可能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测工作提供方便。
三、水泥检验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与运输: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3)水泥储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4)承建单位须将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以及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5)水泥常规试验项目包括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当工程对水泥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6)技术要求。
1)安定性(按GB1346—89进行)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2)强度:(按GB177—85进行)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附表中数值。
3)凝结时间:(按GB1346—89进行)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0h。
(6)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总重量不超过200t为一批,取样一组,不少于12kg。
①散装水泥:随机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抽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kg水泥作检验试样。
②袋装水泥: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厂编号为一批,且一批总重量不超过200t,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不得少于12kg拌合均匀后分成两等分,一份由实验室按标准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备效验用。
2)检验结果。
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不合格,水泥为废品。强度不合格,水泥为不合格品。对废品或不合格品水泥,应坚决杜绝使用。
四、砂检验
(1)每批砂进场以后,承建单位应在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组织抽检。
(2)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3)砂的有关试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含泥量、颗粒级配。当对砂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4)技术要求。
1)砂的细度模数必须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粗砂:μf=3.7~3.1 中砂:μf=3.0~2.3
细砂:μf=2.2~1.6
2)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应≤3.0%。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应≤5.0%。
3)砂的颗粒级配。砂按0.63m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分成三个级配,配制混凝土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即0.63mm筛的累计筛余量为41%~70%。
(5)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在正常情况下,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不大于500m3为一批,取样一组,不低于20㎏。 砂的取样,一般是在料堆上取,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砂8份,搅拌均匀后缩分成一组样品。
2)检验结果。
对不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的砂应杜绝使用。
五、石子
(1)每批石子进场以后,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2)石子的有关试验项目包括含泥量、针片状含量、筛分析,当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3)技术要求。
1)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1.0%。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2.0%。
2)针片状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15%。
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针片状含量≤25%。
(4)检验规则。
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500m3为一批,取样一组,不低于40㎏(最大粒径为10、15、20㎜)或80㎏(最大粒径为30、40㎜)或120㎏(最大粒径为80、120㎜)。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的部位取得),每份5-10㎏搅拌均匀后缩分成一组样品。
六、钢筋检验
(1)每批钢筋进场后,承建单位应在有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组织抽检。
(2)承建单位应在取样试验后,将有关试验资料报送监理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中。
(3)钢筋有关试验项目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当对钢筋有特殊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
(4)技术要求。钢筋的技术要求见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5)检验规则。
1)取样规则。
钢筋一般以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为一批,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从每批中任选四根钢筋距端头大于500mm处切取拉伸试样三个,弯曲试样三个。
2)检验结果。拉伸和弯曲试验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检结果如还有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品。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合格的钢筋应杜绝使用。
七、焊接钢筋检验
(1)钢筋焊接的种类以及工艺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钢筋焊接接头的常规试验为: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3)检验规则。
1)取样。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由同一班内、同一焊工、同一焊接参数完成的200个同类性接头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累计不足200个接头亦作为一批。每批从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三个弯曲试件。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在一般构筑物中从同钢筋级别、同钢筋直径的同类型接头300个为一批。从每批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
钢筋电弧焊接头:以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的同类型接头300个为一批。每批成品中切取三个拉伸试件。
钢筋气压焊≤2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取试样一组(三个拉力试件),试验长度为400~500㎜。
2)检验结果。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①三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强度值。②至少有两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呈塑性断裂。
当检验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值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两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离焊缝长度按0.75d计算)脆断应取双倍样复验。复检后,如还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三个试件呈脆性断裂,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试件弯至90°时,接头外侧不得出现宽度大于0.15mm的横向裂纹。如有两个试件未达到要求,双倍取样复检。复检后如还有三个试件不合格,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三个试件的拉伸试验结果均不得低于该钢筋规定的强度值,如有一个试件达不到,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钢筋电弧焊接头:结果评定与闪光对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评定相同。当检验结果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值低于规定指标,或有两个试件脆断,双倍取样复检,复检后,如还有一个试件抗拉强度低于指标,或三个试件呈脆断,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