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5、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编制目的:
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生产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进行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对突发的安全事故,应明确应急职责,识别紧急需求,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反应,实施紧急救援,有效预防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为切实加强四川xx高速公路xx段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1991年3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条 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两控制”、“三杜绝”、“一达标”
两控制:控制年重伤(死亡)频率0.6‰以内,年负伤频率10‰;
三杜绝: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责任交通重大、特大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及爆炸事故;
一达标:安全生产达国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XX总监办成立建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监xx任组长,副总监xx任副组长,成员于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施工安全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协调施工中的较大安全问题;监督指导考核创建安全标准工地。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施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 督促施工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保证体系组成要素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方针和实现安全目标,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和健全思想组织保证、工作保证、制度保证等方面的安全保证体系。
第八条 思想组织保证
1、按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齐、配备安全管理的各级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确其安全工作职责范围,将施工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的各级机构和部门。
2、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措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各级专职安检人员的检查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员工必须进行经理部、作业队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安全竞赛、现场安全标语、图片等宣传 形式,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注意安全、珍惜生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工作保证
1、施工准备阶段
(1)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季度、月份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安全计划及保证措施。
(2)根据各工点或工序的具体情况,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机械设备,杜绝因机械设备不符工程特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3)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一些易发事故工点组织设计安全防护方案及措施。
(4)分专业组织对作业层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及防护方案等安全技术交底。
(5)要求施工单位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安全规则。
(6)督促施工单位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9)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也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施工过程阶段检查内容和要求
(1)各个作业层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清楚所从事施工项目的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工艺流程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实施中严格遵守。
(2)坚持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团员安全监督岗的积极作用。
(3)实行安全否决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4)广泛开展安全的预测预控活动。
第十条 制度保证
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针对各工序及各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各自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其中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
培训教育包括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培训。
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施工单位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作业。
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应根据本工程中的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订确保安全的措施。
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9、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并的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可请现场监理参加),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同时做好防护用品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报废和资料档案管理。
1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制订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总承包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建议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有其他安全监督机械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总承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章 安全防范重点
第十一条 本项目建设工程安全防范重点:
1、严格控制路基土石方爆破,防止飞石伤害事故。
2、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
3、土石方开挖、填筑及隧道施工中防止塌方事故。
4、隧道控制爆破中防止爆破伤害事故。
5、加强隧道通风、挖孔桩基通风、防止瓦斯爆炸,防止缺氧窒息事故。
6、防止机械设备伤害、触电事故。
7、规范施工场地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伤害事故,特别是便道。
8、防止火灾、禁止将火源带入八宝风景区等
9、防止洪灾、爆炸伤亡事故
10、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军用电缆、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线路等破坏事故。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二条 驻地及现场
1、警示标志;在可能存在危害设备、高压变压器及施工危险区等场地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
2、现场监理人员: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配戴戴安全帽,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上班作业。
3、防火、防盗:驻地及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应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巡守,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炸药库等危险品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
要求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及开关箱进行不定期检查,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原则,随时提醒施工单位对配电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工作,并作好变压器等其它电器设备的防雷击措施。
第十四条 车辆安全
加强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交通安全管理,与地方道路交叉的施工现场、施工作业车辆的进出路口必须设置警示警告牌、照明和防护设施,并要求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交通疏导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路基防护工程
1、边坡防护作业中,要求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2、路基高填方作业时必须要有专门人员指挥,防止在倒土、铲运、碾压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路堑高边坡防护锚固等施工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并设立防坠落设施。
4、督促承包人完善给排水系统、防止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泾流对工地道路、营地和施工场地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注意防止山体及山坡可能产生坍塌和滑坡的不良地段山地灾害的产生。
第十六条 桥涵工程
1、桥涵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而必须进行双层或多层作业时,应设防护棚、防护网、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
2、高大的自行式施工机械在移动转场过程中应放倒钻架和桅杆,在高压线下施工时应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保持最小安全距离。
3、在桥墩基开挖施工中要注意基坑抽排水满足施工及安全要求,在出现大的潜涌现象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前应责令其暂缓施工,以确保人员及施工设备安全。
4、桥梁明挖桩基开挖过程中,应在基坑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采用桅杆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以外。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孔口不得堆放土渣及各种沉重机具;孔内应有空气送入。
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督促承包人设置可靠的防护网等安全措施。
6、 悬壁浇筑施工应对挂篮组拼进行检查,并做静载试验,其稳定系数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的规定。混凝土浇筑之前应进行全面安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
7、预应力钢束作业时,作业区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进行其它作业。
第十七条 隧道工程
1、隧道开挖中要注意溶洞、溶沟、溶槽及破碎带积水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隧道的供气管路应顺通道边墙足布置,经常检查有无磨损漏气隐患发生,作业人员应尽量避免在供气管路停备,确保人身安全。检查送气、排气管道密封良好,工作状态正常,防止缺氧及有害有毒气体危害作业人员健康。
3、要求加强隧道中加强通风和瓦斯监测,所有人员不得将火源带入洞内,防止发生爆炸。
4、隧道施工时要密切注意围岩的性状,在软弱、破碎带应即时采用有效的支护措施,并调整掘进工艺,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5、在隧道掘进作业面应随时排除危石和险石掉块伤人。在隧道掘进作业面应排除有害气体及烟尘,禁止野蛮施工。
第十八条 其他
1、督促承包人完善给排水系统、防止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泾流对工地道路、营地和施工场地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注意防止山体及山坡可能产生坍塌和滑坡的不良地段山地灾害的产生。
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佩证上岗,随时接受监督检查,不允许无上岗证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2小时内报建设指挥部、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书面形式建设指挥部
第二十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重大伤亡事故由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报请地方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对伤亡事故,在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将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报业主。
第七章 文明标准工地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是施工企业生产活动的集中场所,也是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开展工地文明建设的目的就是紧紧围绕施工现场这个重点。针对施工中安全的难点和事故易发点,以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文明工地建设及环境保护实施细则,落实岗位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总体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方针,以建设文明安全标准工地为载体,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杜绝重大职工死亡事故,惯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文明安全生产。其目的是通过开展文明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运用经济与行政手段,将文明、安全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进一步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不断强化基础工作,实现文明、安全科学管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场内的所有临时设施均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布置,施工现场处于有序状态,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施工机械、料具、设备、材料等堆放整齐有序;工地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得堆放于围蔽外,并用标识牌标识清楚。
2、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必须佩带证明身份的有效标识牌。
3、施工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场所要建立防火责任制,按规定布置防火设施,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保持办公场所和宿舍及食堂的整洁卫生,由保健医生定期消毒。
4、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排水良好。
5、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和《水土保持法》,并按照地方环境保护规定认真执行,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置。
6、做好季节性防病卫生的宣传和预防工作。
7、定期举行文明施工管理活动,检查前期文明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8、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及时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用最快的方式通知地方文物保护部门,应避免人为破坏。
9、禁止将火源带入省部级自然风景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