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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实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承担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费用、支付、使用等条款;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三)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四)收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
  (五)其他依法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五条  市政工程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市政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各管线管理单位应承担下列文明施工责任:
  (一)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服从建设单位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配合施工。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管线工程,应按照市政工程的管线施工综合图和工程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做到文明施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承担下列文明施工责任:
  (一)在进行工程项目投标时,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报价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二)工程施工前,应对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三)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作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责任人,应严格依据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组织工程项目施工。
  (四)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交通组织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组织实施细则,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编制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审查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并且统一、牢固、整洁、美观,在施工围挡上应注明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不得无施工围挡作业。
  第九条  施工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封闭、半封闭的市政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封闭围挡。
  (二)路面沥青加铺施工,施工现场周边或沿线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0.8米的活动围挡,或设置交通隔离墩。工程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作人员应佩带安全保护标志。
  (三)在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当在施工围挡前设置规范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或起止点、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门头标志。出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地面实行硬覆盖。硬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 “六牌一图”,具体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建筑施工安全防护重点内容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强风(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和土方转运作业;除去地表灰尘时,宜采用吸入式设备吸尘;局部地面清扫时,应进行洒水作业。
  (二)制定排水措施。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周边无积水,并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三)制定降噪措施。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的要求。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不得直接在已经完工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和水泥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三条  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
  第十五条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的,应每天清扫并集中堆放、覆盖。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确保车身、车轮不带泥土上路。
  第十七条  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厕所以及其他临时建筑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
  禁止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等搭设简易工棚。
  办公、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按时清理,不得混入渣土或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私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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