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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恩施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08-05-04 04:56:21 
1 总则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411-2007),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本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  监督注册
  
  2、1  建筑节能工程应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
  2、2  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注册要求提交的资料外,针对节能专项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注册资料。
  1、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3、建筑节能材料清单明细表
  2.3  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应有专项节能施工组织方案。
  
3 施工阶段监督内容
  
  3.1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3.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州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监督注册时提交的节能相关资料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方案中应明确:
  1、隐蔽检查的部位和方式
  2、重点监督控制部位及方式
  监督方案应在第一次监督工作会议上交底明确。
  3.3  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组织进行施工,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2、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4、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5、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4、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以巡查为主要方式,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要点(附件1 )的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内容是:
  1、隐蔽工程与样板工程的检查验收;
  2、对保温层厚度、细部构造、门窗“三性”、连接及热桥部位、热工性能、施工工艺工法等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3、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
  4、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
  ①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②新型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③复检项目的技术性能检测报告。需要复验项目见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检测项目见附件2,取样及试件要求见附件7。

4  质量问题的处理
  
  4.1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范标准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建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2 监督检查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应下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施工通知》:
  1、违反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2、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3、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按程序进行变更图审和备案。
  4、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
  5、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相关节能检测。
  经现场检查,整改到位,质量监督机构下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
  4.3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  节能专项验收及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配套的验收规范执行,竣工时应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未进行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3
  2、设计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4
  3、监理单位出具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5
  4、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的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全部合格。
  5、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合格。
  6、采暖、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合格。
  7、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且符合要求;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相关图像资料完整。
  5.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相应的资料应作为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档。
  5.3  节能工程的验收组织与程序同其他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督机构应对验收过程实施监督。
  5.4  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相关记录。
  5.5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节能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6。其内容应包括:
  1、节能工程概况
  2、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执行程序和标准情况
  3、监督方案执行情况
  4、节能工程质量技术档案资料抽查情况
  5、节能工程质量的整改、质量事故处理和不良记录情况
  6、竣工验收监督评价
  7、监督结论及建议
  5.6 节能监督档案
  监督档案是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组成部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分部验收监督记录;
  4  节能分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5  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5.7  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报告
  4、监理单位出具的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节能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6、节能工程检测报告
  7、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细则由恩施自治州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件要点 
     2、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检测项目一览表     
     3、建筑工程节能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4、建筑工程节能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5、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6、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报告
     7、主要节能材料检测样品要求一览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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